关于海关的“两简”案件的判定标准以及处罚,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里来打个“小擦边”,捉现行当时就会比较麻烦,再追查2年,企业会难上加难。海关也一直在给企业容错的机制,但是千万不要不重视合规而一错再错。近期密密针对进出口收发货人及报关企业涉及“两简”这块进行了整理,今天我们来说说海关“两简”案件判定及处罚。
一、海关“两简”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两简”是哪两简?
“两简”案件是由“简单案件”和“简易程序”两者构成的。
“简单案件”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12月1日施行)
“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总署2021年250号令(2021年7月15日施行)
二、海关“两简”案件判定及处罚
依照《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公告》,“两简”案件判定条件如下:
1.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2.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3.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4.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5.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6.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
7.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人民币3万元以下;
8.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
海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此外,修改后的法规,涉及“两简”的保留了《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前两项。涉证、涉税、涉金额的错误海关可是排除“两简”以外了哦,同时新法规提出来几条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条件。充分体现了海关人性化的执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