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往往会伴随着子女抚养权纠纷、抚养费纠纷以及财产分割问题。现代社会共同财产包含的内容越来越复杂,不过房产依然占据半壁江山。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往往和房屋来源、产权人身份、实际居住情况以及具体补偿安置方式相关。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结合最高法指导案例和大家一起聊一聊关于离婚后共有房屋安置的认定规则。
律师解读
一、若争议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在离婚后拆迁安置时根据涉案征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一户一宅”的规定,对村民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一般以户为单位。当事人夫妻双方虽已离婚,并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协议分割,但宅基地仍然登记在一方名下,因此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仍应按照“一户一宅”进行补偿安置。
二、家庭成员代为签订宅基地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离婚后夫妻双方分开生活,虽然签过离婚协议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协议分割,但宅基地使用权证仍登记在一人名下,所以在户下的家庭成员未经户主同意,直接与征迁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虽然在协议签订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如若协议内容能够体现宅基地房屋的安置补偿价值,协议针对的安置补偿对象是宅基地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则该安置补偿行为并未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三、具体应该进行补偿安置?涉案房屋在夫妻离婚后归二人分别所有,在此情况下,该房屋被征收时,确应根据实际的权属情况,对该二人进行分户安置、分别补偿。但涉案房屋毕竟仍登记在一方名下,行政机关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不知道真实的权利状况也在情理之中。尤其是二人在参与征收补偿协商的过程中,既未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说明其早已离婚并分割房产的事实,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的程序对房屋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行政机关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根据权属证书的明确记载,按照“一证一户”原则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四、离婚分割公房使用权问题。夫妻双方在涉案公房内共同居住,离婚后协议分割了公房使用权并各自缴纳租金,虽然公房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租赁,但应当认定另一方因正当事由取得了公房使用权,并与公房管理方建立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其与公房征收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鉴于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复杂性以及各地具体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办法差异性,如果遇到这类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维权。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始终守护在您的身边!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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