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进移风易俗、整治高额彩礼”典型案例

0
分享至

前言:

移风易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总书记多次提出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他指出“广大家庭都要弘扬优良家风,以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银川市两级法院以扎实的婚姻家事审判明确裁判规则,依法能动履职促进彩礼纠纷妥善化解,服务和保障全区高额彩礼专项治理活动,依法审结了一批涉彩礼纠纷案件,切实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和引导作用。

此次发布的七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聚焦审判实践中的共性问题,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办理婚姻登记、是否孕育子女、是否存在过错等多重因素,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作出判决。案例明规则、促治理,既尊重传统习俗,又依法遏制高额彩礼,给予相关当事人以行为指引,发挥了人民法院在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积极作用,为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从源头上规范给付彩礼行为提供法治样本,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目录

案例一: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人大代表兼红白理事会成员参与调解促和谐

——原告罗某飞与被告张某婷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二:一方以索取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可推定为无结婚意愿,彩礼应当返还

——原告杨某1诉被告白某某、杨某2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三: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综合考量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状况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

案例四:与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违法,未成年人父母应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彩礼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依法返还

——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五:在处理彩礼问题时,需要考虑女方陪嫁情况,对于无法查明价值但双方认可的财产,可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在不超出大众认知范围的前提下,酌情将女方陪嫁物品进行返还或扣减

——杨某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案

案例六: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的,可结合共同生活时间、过错责任及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返还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米某某、耿某某、米某甲离婚纠纷案

案例七:“闪婚闪离”情形下,过错责任和共同生活的持续时间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原告海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一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红白理事会成员

兼人大代表参与调解促和谐

——罗某飞与张某婷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罗某飞与张某婷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23年1月27日举行订婚仪式,同时罗某飞向张某婷交付彩礼128000元,并为张某婷购买黄金戒指、黄金吊坠、黄金手镯等价值20538元的黄金首饰。但订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无法妥善解决,后罗某飞与张某婷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感情日渐淡薄,罗某飞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婷返还彩礼并退还已购买的黄金首饰。

【调解理由及结果】

为妥善处理高额彩礼案件,避免激化当事人矛盾,人民法庭收到该案后将案件交由法庭“婚姻家事审判小组”处理,主办法官在案件受理初期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矛盾化解,平复当事人情绪,并积极主动联系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都有一定了解的辖区红白理事会成员、辖区人大代表。后该案在法官及红白理事会成员、人民调解员等人的联动调解下,张某婷在调解室当场向罗某飞退还购买的黄金首饰,并约定张某婷分期向罗某飞返还彩礼100000元,现张某婷已经按期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典型示范,人民法庭作为法院的前沿阵地,承担为乡村振兴与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重要职能。近年来,辖区人民法庭立足地区实际,依法能动履职,从源头遏制高价彩礼,助力乡村移风易俗,将移风易俗工作融入本职工作,大力推行就地调解,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释法等便民举措,切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本案中,大新法庭利用“熟人、熟地、熟情况”优势,主动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和红白理事会成员参与调解,积极引导当事人解开心结,化解矛盾纠纷,并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关联索引】

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大兴法庭法官鲁璐

案例二

一方以索取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违反婚姻

自由原则,可推定为无结婚意愿,彩礼应当返还

——原告杨某1诉被告白某某、杨某2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原告杨某1与被告白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协商订婚、结婚事宜期间,原告杨某1父亲向被告杨某2账户转账15万元,为被告白某某购买金饰共计花费41270元、购置衣物消费2235元。2021年10月2日原告及亲属等人根据民族习俗到被告家中参加定亲仪式,又向二被告现金交付彩礼15万元,2021年10月4日原告与被告白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当天二被告按习俗返给原告1万元现金,后二人在被告杨某2家中共同居住十天左右,原告即返回单位工作,二人因购买房屋事宜发生争执后再未共同生活。原告杨某1称其多次要求被告与其去往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被告均以各种理由长期向原告索要财物,并拒绝办理结婚登记,二被告对原告及其家人避而不见且将原告所有联系方式删除。原告家庭经济基础薄弱,为了给被告支付高额彩礼,分别向银行贷款以及亲戚朋友借款,至今尚未偿还债务。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故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返还彩礼367113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订立婚约期间男女互赠的大额财物系以双方最终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双方最终解除婚约或未登记结婚,即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则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因此在解除婚约的同时,一方接受对方所赠与的财物,应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杨某1与被告白某某按习俗举行婚礼,被告白某某及其母亲杨某英收取男方彩礼30万元,又要求原告杨某1购买房屋,原告杨某1及父母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未购买房屋,白某某因此与杨某1发生争吵,不再同居生活,也拒绝和杨某1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均以消极态度对待婚姻,基于婚姻自由的原则,法院仅处理彩礼返还纠纷。双方虽有同居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白某某以获得高额彩礼并要求男方购置车辆、房屋等条件作为登记结婚的条件,可认定双方无感情基础,推定其无结婚意愿。法院判决被告白某某、杨某2返还原告杨某1彩礼25万元、金饰款41270元;被告白某某返还原告杨某1微信转款18555元。

【典型意义】

男女双方从恋爱到缔结婚姻,不应以财物给付的多少来衡量感情。将婚姻物质化的行为,违背了婚姻的本质和意义。本案中,原告杨某1与被告白某某按习俗举行婚礼,被告白某某及其母亲杨某英收取男方彩礼30万元,又要求原告杨某1购买房屋,双方因购房发生矛盾,之后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一方以索取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或将获得高额彩礼作为登记结婚的决定性因素,与对方明显无感情基础的,可以推定为无结婚意愿。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彩礼应当返还。

高价彩礼、房屋、车辆并不是婚姻幸福的必然保障,为满足个人的物质愿望,把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行为不仅会加重一方或双方家庭的生活负担,妨碍婚姻自由原则,也会影响婚后夫妻生活的和谐幸福。本案的裁判对于治理“天价彩礼”,引导辖区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倡导婚恋青年互敬互爱、共同构建健康、和谐的婚姻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关联索引】

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翁婧

案例三

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综合考量彩礼给付方

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状况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马某于2023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结婚时于某某向马某支付彩礼260000元,马某向于某某返礼30000元。2023年5月26日,于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2023)宁0106民初9433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30000元,黄金款33093元,戒指4700元,衣服款4025元,手机款8999元共计280817元。

【裁判理由】

关于原告主张的彩礼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据此,结合当地居民收入情况、双方结婚时间、共同生活状况、婚后彩礼花费等情况,酌情认定被告退还原告彩礼200000元。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于某某退还彩礼200000元;驳回原告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但是,超出正常经济水平给付高额彩礼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三个月,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双方未生育子女,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2021年,良田镇人均年收入不足15000元,本案彩礼金额超过当地人均年收入的10倍,属于彩礼数额过高。给付方为支付彩礼存在较大金额借贷的情形,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法院综合考量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状况及当地习俗等因素作出判决,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在良田镇辖区对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形成较好的示范作用,便于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关联索引】

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良田法庭秦慧超

案例四

与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违法,未成年人父母应

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为未成年子女

订立婚约,彩礼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依法返还

——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男,1998年6月出生)与被告杨某甲(女,2005年1月出生)于2022年2月9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26日订立婚约,同年3月7日举办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立婚约期间,原告李某向被告杨某甲及其父亲杨某乙、母亲陈某给付定亲礼金、谢亲礼金共计298999元,杨某甲为缔结婚姻花费42925元。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22年7月28日起开始分居,杨某甲于2022年8月10日终止妊娠(孕周14周+2天)。因双方关系持续恶化,矛盾日趋加深,原告李某于2023年1月将杨某甲及其父亲杨某乙、母亲陈某三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人向其返还彩礼及其他费用共计435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被告虽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返还彩礼情形。双方订立婚约时,被告杨某甲系未成年人,杨某甲父母允许杨某甲订立婚约,并以此收取财物,未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存在过错。原告李某作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缔结婚约并共同生活,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存在过错。杨某甲在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怀孕,后流产,考虑到流产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李某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同时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五个月以及给付彩礼的金额及支出情况、双方家庭的经济水平等因素,法院判决杨某甲、杨某乙、陈某向李某返还彩礼128000元。

【典型意义】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指导父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父母收受彩礼的,应根据过错程度依法返还。与未成年人缔结婚约并共同生活,有违善良风俗和社会道德价值观,亦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杨某甲父母在其未成年子女与对方认识一个月内即允诺双方订立婚约举办结婚仪式并收取高额彩礼,杨某甲在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怀孕、流产,对杨某甲的利益亦应予以保护。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女方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对彩礼返还比例予以调整,较好平衡了双方利益,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希望通过案例引导父母从子女家庭幸福上做长远打算,理性对待彩礼给付,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本案旨在引导监护人增强法律意识,摒弃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等不良观念,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风和社会环境。

【关联索引】

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张颖

二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合议庭成员:马云、孟佳鹏,陈勇军

案例五

在处理彩礼问题时,需要考虑女方陪嫁情况,对于无法查明价值但双方认可的财产,可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在不超出大众认知范围的前提下,酌情将女方陪嫁物品进行返还或扣减

——杨某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于2023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23年7月24日,双方发生纠纷,被告马某报警处理。2023年8月11日,被告马某被原告杨某某的父母送回到其爷爷奶奶家,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杨某某主张结婚时向被告马某给付彩礼12万元,为被告马某购买黄金首饰110克;被告马某认可结婚时收到彩礼11万元,黄金首饰110克,但陈述黄金首饰仍在原告杨某某处。被告马某主张其为原告杨某某购买价值9100元金戒指一枚,陪嫁其余物品15001元;原告杨某某认可被告马某陪嫁四件套、被褥、装饰品、电动车、电冰箱及金戒指一枚并主张陪嫁物品中现仅有价值4800元的电冰箱及9100元的金戒指在其家中。

【裁判理由】

原告杨某某诉请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马某同意解除,法院照准。关于原告杨某某主张被告马某返还彩礼12万元,黄金首饰110克的诉讼请求。原告杨某某未证实交付彩礼数额为12万元且黄金首饰现在被告马某处,故对其主张交付彩礼的诉请,以被告认可的彩礼11万元为基准予以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被告马某陪嫁物品的价值未能提交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结合电动车尚在被告马某处的事实,就下剩陪嫁物品的价值酌定为15000元。考虑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陪嫁物品的价值等因素,从财产便利使用的原则出发,陪嫁物品除电动车外其余归原告杨某某所有,法院酌定被告马某向原告杨某某返还彩礼74000元,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认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偿还房贷27300元,考虑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不满一年,无证据显示房屋存在明显增值情况,酌定原告杨某某补偿被告马某13000元。综上,相互折抵后,由被告马某向原告杨某某返还61000元。被告马某抗辩彩礼已在结婚过程中花费完毕,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彩礼数额较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彩礼返还的数额上,考量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的使用以及被告陪嫁情况,除此之外对于双方诉辩中主张的部分财产,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相应当事人,对于有证据证明但无法查明价值的部分财产,则需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在不超出大众认知范围的前提下作出裁判。在裁判返还彩礼时,还应考虑女方陪嫁财物的价值,该部分财物价值在分配权属明确的前提下予以折抵。

【关联索引】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崇兴法庭马晓雪

案例六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给付

彩礼数额较大的,可结合共同生活时间、过错

责任及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按比例返还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米某某、耿某某、米某甲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米某某于202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4月22日登记结婚,2022年5月1日举办婚礼开始共同生活。2022年6月25日,被告米某某与原告田某某父母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互相撕扯,后经报警调停。原告田某某因此与被告米某某产生矛盾,被告米某某回娘家居住与原告田某某开始分居生活。为缔结婚姻关系,原告田某某给付三被告彩礼、压岁钱、挂锁钱等共计201201元。被告米某甲、耿某某返还彩礼13000元。三被告实际持有彩礼款188201元。原告田某某给被告米某某购买黄金饰品花费30887元。被告米某某为原告田某某购买黄金饰品3300元。原告田某某主张订婚宴席、烟酒、购买衣服、鞋子、化妆品、手机共计花费18646.56元。被告米某某主张酒店宴席、烟酒、给宾客买礼物、购买衣服、洗衣机、冰柜、梳妆台共计花费47900元。原告田某某诉请离婚并要求三被告返还为缔结婚姻关系给付的款项及相应花费。被告米某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认为彩礼部分用于消费支出,剩余款项不应返还。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田某某起诉离婚,被告米某某表示同意,法院亦认为原、被告已无和好的可能,对原告诉求离婚,予以准许。因原告给付彩礼的数额较大,并且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家中以务工务农收入为生,婚前给付大额彩礼必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告主张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收受彩礼系被告三人的共同行为,三人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考虑到双方之间的感情因素、过错程度、共同生活的情况、婚前给付彩礼的数额、男方家庭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三被告返还现持有彩礼的70%即131741元(188201元×70%)。原、被告主张宴席、烟酒等花费,上述款项均属于消费性支出,不应当作为给付的彩礼予以返还,也不应当在返还的彩礼中予以扣减。

【典型意义】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判决返还彩礼。司法实践中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同时,还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及双方过错责任、女方孕育情况等予以适当返还。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不到两个月,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他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在彩礼返还的处理方式上灵活把握,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此外,本案选择按比例退还较之部分法院酌情返还更为严谨,可予以借鉴。

【关联索引】

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法庭方卉

二审: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合议庭成员:黑琴、孟佳鹏,陈勇军

案例七

闪婚”“闪离”情形下,过错责任和共同生活的持续时间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原告海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2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3月17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23年5月4日,被告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同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月牙湖派出所给被告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2023年8月27日,原、被告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报警,经月牙湖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暂时分开居住互不影响对方生活;2.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3.双方承诺之后不会因二人感情问题发生任何违法行为。2024年1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费100000元。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结婚时给付的彩礼100000元及价值42980元的首饰。

【裁判理由】

本案原被告相识十余日就登记结婚,婚姻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能妥善解决,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通过双方陈述,抵消互相往来礼金礼品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的礼金、首饰等均属于彩礼的范畴,彩礼金额为92000元。本案中,被告为结婚向原告支付了高额彩礼,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彩礼金额较当地生活水平明显过高。被告对原告实施暴力殴打行为,经公安机关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后仍拒不改正,对原告身心造成伤害。被告的家暴行为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向被告返还彩礼40000元,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典型意义】

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司法实践中,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造成对方家庭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在已登记结婚因离婚一方要求彩礼返还的案件中,在返还具体金额上,除关注夫妻共同生活的持续时间外,还应当考虑离婚当事人的归因与归责因素,以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女方是否存在怀孕、流产等情形。离婚可归因、归责于一方,则可不予返还或少返还。本案夫妻双方在“闪婚”情形下离婚,被告的家暴行为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故在彩礼返还时应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关联索引】

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月牙湖法庭张慧

文源 | 民一庭

审核 | 高凤梅

编辑 | 慕雨芙

责编 | 马海婷 李玉叶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银川法院
银川法院
发布信息
4219文章数 1331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强军之路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