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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静乐县法院
为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期盼、新要求,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静乐县人民法院现将4名失信被执行人向社会公开曝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摘录)
法释〔2017〕7号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郑重提醒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并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子女教育及就业等方面进行惩戒;对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静乐县人民法院责令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全部义务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相关信息。同时 欢迎社会 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经法院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
举报电话:0350-783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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