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挺有意思的,遗嘱中写配偶不得再婚否则遗产不给配偶的案子,同样是判决这样的内容无效,但是最终的遗产归属方案大不相同!同样的法律条文,有时确实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案,这是闹哪样呢?
今年1月份的时候我曾经介绍过一个案子《女子欲再婚被儿子起诉,再婚就不得继承遗产的》,杭州一女子丈夫去世时留了一份遗嘱,一套四层的房子儿子和妻子各继承两层,但遗嘱中有个条件是妻子不得再婚,否则四层房子都归儿子。后来女子想再婚,儿子就拿遗嘱起诉,说再婚可以把那两层房留下。法院判决限制婚姻自由的遗嘱无效,驳回了儿子的诉求。
但最近济南某法院判审了一起因遗嘱限制配偶改嫁引发的继承纠纷,结果有点不一样。
基本案情:老赵与原配协议离婚,后来年过半百时又和比自己小20多岁的小丽结婚,婚后又生了个儿子,再婚后五年老赵查出癌症,病重时立了一份遗嘱,大致内容是:去世后,他的三套房产,第一套由自己与前妻生的儿子继承,第二套由自己与小丽生的儿子继承,第三套房产及所有存款、股票、理财等由小丽继承,但小丽要签署不得改嫁协议,并保证严格执行,否则不得继承遗产。
老赵去世后,小丽把老赵与前妻的儿子和老赵的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按老赵的遗嘱分割遗产,但她认为遗嘱中限制自己再婚的内容是无效的,要求按遗嘱的方案继承遗产,但未来婚姻不受限制。大家觉得法院该怎么判?
首先,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内容无效这一点目前是法院的共识。但遗嘱中的这个内容无效,我看到的案子,至少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案:
一是只有限制婚姻自由的这个内容无效,遗产分配的条款有效。也就说第三条里的遗产归小丽,而且小丽可以再婚。
二是限制婚姻自由条款和相关的遗产分配内容一并无效。也就是小丽再婚不受限制,但也不能按遗嘱第三条的内容继承遗产。
这两种方案,大家觉得哪种更合理合法?
法院判决:本案法院用的第二种方案,老赵遗嘱中的第三条整体都无效,那第三条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第三条遗嘱中处分的第三套房子和存款、股票、理财归谁呢?
法律上遗嘱无效的部分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就本案来讲,应该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老赵的配偶小丽、老赵的父亲、老赵的两个儿子四个人共同继承,但分配比例上,法院考虑到小丽在老赵患重病至去世期间,尽了较多的扶助、照顾义务,所以把这部分遗产的40%判给小丽。
杨律说法:所以,这两个限制配偶再婚的遗嘱的案子,最后遗产的处理方案是不一样的。某些法律条文不够清晰的时候,类似的案子就可能判出不一样的结果来,有的是因为案情稍有不同,比如遗嘱的措辞直接生硬和法律条文对着来,还是变通后的措辞和方案,效果有时就不一样。另外,当事人有没有找到合适的诉讼方案,不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也都可能影响案件结果。即使是同一个案子,一审判完二审改判的情况也不新鲜。法律实务,有时确实不是简单的一是一二是二!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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