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汪某花费6万元从苏州某二手车公司购买一辆二手车,后发现该公司隐瞒此车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项,遂与该公司联系要求退车退款。双方协商无果,汪某将苏州某二手车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二手车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二手车公司退还汪某购车款并承担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不久后,苏州某二手车公司起诉要求汪某支付二手车使用期间折旧费6.5万元。
法院判决
淮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二手车公司违反诚信原则向汪某出售发生过重大事故的车辆,因二手车公司的欺诈行为,案涉车辆买卖合同被撤销。汪某发现车辆瑕疵后,立即通知二手车公司协商解决,应认为汪某已经积极履行了通知义务,自汪某购车之日起至合同解除前因车辆使用折旧产生的贬值损失应当由二手车公司自行承担。合同解除后,二手车公司与汪某互负双返义务,二手车公司未及时退还汪某购车款,汪某留置该车辆属于自力救济行为,对于留置期间车辆折旧产生的贬值损失也应由二手车公司自行负担。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苏州某二手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我国汽车市场置换购车比例不断上升,二手车交易量随之增加。但二手车行业仍存在准入门槛低、信息不透明、标准不统一、售后服务不完善等问题,进而引发纠纷。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务必保持谨慎,要主动要求商家告知二手车的事故及维修情况,如发现车辆瑕疵,要及时依法维权。本案中,苏州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消费者出售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二手车,被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后,又向消费者索要车辆使用折旧费,不应得到支持。本案判决符合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对督促二手车市场诚信经营亦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淮安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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