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双方对委托事项的收费标准和本地同业务交易习惯综合判断,王某委托刘某某办理前往澳大利亚旅游签证的民事法律行为系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所实施的,双方真实目的系为办理劳务签证。根据法律规定,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王某在委托刘某某代办澳大利亚签证时并未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代办签证资质,也未提供刘某某从事劳务签证的相关资质证明,合同双方隐藏委托代办前往澳大利亚务工签证的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故法院判决委托合同无效,刘某某应向王某返还订金款项15000元。
法官说法
1、王某与刘某某成立何种法律关系?
王某因委托刘某某办理前往澳大利亚旅游签证事项而给付15000元订金款项,约定若刘某某为王某办妥签证手续且王某成功出境后由王某向刘某某支付剩余的245000元,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性质,王某与刘某某成立委托合同关系。
2、王某与刘某某订立的合同关系是否有效?
一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均知晓双方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并非真意,与意思自治原则不符,故应对以通谋虚伪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即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本案中,虽然王某与刘某某在案涉《订金收款单据》中约定代办前往澳大利亚签证系用于旅游所需,但王某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出境务工才是其办理签证的真实意图。刘某某收取的代办签证费用共计达265000元,远高于同类型代办签证业务的市场价格,当事人双方亦未向法庭提交王某委托刘某某代办前往澳大利亚签证确为旅游签证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双方对委托事项的收费标准和本地同业务交易习惯综合判断,王某委托刘某某办理前往澳大利亚签证事项目的为劳务用途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委托刘某某办理前往澳大利亚旅游签证的民事法律行为系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所实施的,故双方之间达成委托办理旅游签证的合同行为无效。
另一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并不影响所隐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及《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条“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等规定,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申请行政许可,准入需受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批准登记。本案中,刘某某为王某代办出境劳务签证,并未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具有相应资质,王某与刘某某之间所隐藏委托代办前往澳大利亚劳务签证的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扰乱了境外职业中介活动的国家制度和市场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王某能否要求刘某某退还订金款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前款“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王某向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15000元订金款项,刘某某出具订金收款单据予以确认,现双方之间委托代办签证合同关系无效,刘某某收取王某订金款项15000元无法律上的原因,且因此受益,应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
近年来,受海外务工高薪的吸引,不少人想前往海外务工,但代为办理境外务工签证的市场鱼龙混杂,更有甚者打着幌子以此牟利。因此,出境务工的劳务人员须提高警惕,委托他人代办劳务签证时,应当选择正规机构而非轻信熟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采取书面方式订立,仔细审查对方的相关资质并明确约定后续权益保障事项。
案例 | 民事审判庭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