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双方应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另一方主要指的还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遵守“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的基本格局,因此,行政机关不能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机关通常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命令权、强制权等,完全能够通过强制、命令等方式迫使老百姓履行安置协议,而无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达到目的。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大家,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无效情形,否则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即使是合同的部分无效或者被撤销,也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尤其是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的情况下,依据合同的违约条款对受侵害方的权益进行保障。并且,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该折价补偿。
行政机关违约时给被征收人造成财产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起诉要求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时,应该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支付违约金。
此外,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若出现行政机关违反约定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协议,支付剩余补偿安置费用,并支付迟延履行安置费用的资金占用利息。亦或者要求行政机关交付安置房之余,支付因没有安置房屋可供居住所造成的房屋租金费用以及利息的赔偿。
在实践中,还可根据行政机关违约的程度,要求其支付其他费用的赔偿。从而在弥补损失的基础上,使违约金的支付达到一定惩罚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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