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4 年 7 月 27 日 13 时 35 分许,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桂桥煤矿)发生一起爆破事故,造成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65.29 万元。
一、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吴桂桥煤矿位于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古城街道办事处宋庄村境内,为民营股份制企业,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为陈众淦,矿长为古君;2003 年 7 月注册成立,2005 年 5 月开工建设,2011 年 7 月投产,核定能力 45 万吨/年;2023 年生产原煤 44.9 万吨,2024 年 1~6 月生产原煤 19.5 万吨;矿井证照齐全有效,事故发生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二)安全管理机构和劳动组织情况
吴桂桥煤矿在册人员1180人,配有董事长、党支部书记兼矿长、总工程师和生产、安全、机电等副矿长,以及“一通三防”、安全、采煤等副总工程师;设置有调度室、安检科、生产技术科、采煤科等14个科室和采煤队、安检大队、通风队等14个区队;制定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建立有专职矿山救援中队,负责矿井抢险救援等工作。
矿井劳动组织形式为“三八制”,即零点班(0时至8时)、八点班(8时至16时)、四点班(16时至24时)。
(三)开采条件
(四)开拓部署及生产系统情况
(五)事故地点情况
事故发生在11218采煤工作面50#悬移支架处
二、事故经过、抢险救援和报告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7 月 27 日八点班,吴桂桥煤矿正常组织生产,当班入井 171 人,井下带班矿领导为“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陈海昌,当日值班矿领导为安全副矿长张玉才。
6 时 30 分许,采煤队常务副队长郝现周主持召开 8 点班班前会,安排在 11218 采煤工作面进行爆破、采煤,当班采煤队共入井 15 人,跟班副队长杨治国、班长刘书法、爆破工李恩占;当班安检员兼瓦检员为安检大队李红建。
8 时许,作业人员陆续到达 11218 采煤工作面,现场进行了分工,郝现周和杨治国负责打炮眼,李恩占和刘书法负责装药连线,其他人员在爆破后负责装煤和移架等。
10 时许,11218 采煤工作面 108 个炮眼施工完毕并全部装药,工作面开始进行撤人和设置警戒等爆破前的准备工作。
10 时 40 分许至 12 时 50 分许,11218 采煤工作面共进行了六次爆破作业,分别为:第一次 88#~101#支架(21 个炮眼)、第二次 1#~20#支架(20 个炮眼)、第三次 26#~55#支架(29个炮眼)、第四次 59#-87#支架(30 个炮眼)、第五次 21#~25#支架(5 个炮眼)、第六次 56#~58#支架(3 个炮眼)。每次爆破作业时,李恩占均未进行雷管录入;每次爆破作业结束后,李恩占、刘书法、李红建对爆破地点验炮、安全巡视时均未发现和处理瞎炮;全部爆破作业结束后,杨治国对爆破地点进行了安全检查,也未发现和处理瞎炮。
13 时许,采煤工王警卫等人员进入 11218 采煤工作面进行装煤、移架作业。
13 时 35 分许,正在工作面工作的刘书法等人突然听到工作面中部发出“嘣”的一声响,随即前往查看,发现王警卫倒在 50#悬移支架处,额头流血,同时发出“哼哼”呻吟声。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
发现王警卫受伤后,刘书法立即喊来在附近工作的杨治国、采煤工李栓柱等人制作担架、开展现场救援。
13 时 38 分,刘书法向矿调度室电话汇报了事故情况;调度室接报后立即向张玉才、古君等矿领导电话汇报了事故情况,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通知矿救护队入井救援,同时联系120 到矿抢救。
13 时 54 分许,杨治国、李栓柱等人将王警卫抬至 11209车场,交至前来救援的救护队员;救护队员对王警卫进行了初步检查,发现其额头、眼睛受创,仍有脉搏和呼吸,随即抬送升井。
14 时 25 分许,王警卫升井后由救护车送往驻马店市中心医院;14 时 50 分许到达医院进行抢救;17 时 50 分,王警卫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13 时 38 分,矿调度室接到井下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古君等矿领导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14 时 31 分,生产矿长唐根富向董事长兼法人代表陈众淦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
古君分别于 15时 53 分、15 时 54 分、15 时 56 分向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监察执法七处电话报告了事故。
(四)现场勘察情况
(五)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吴桂桥煤矿开展了善后处理工作,于2024年7月29日同遇难矿工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7月30日,遇难矿工遗体在确山县殡仪馆火化。
(六)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向调度室报告了事故情况,并制作担架进行救援;吴桂桥煤矿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安排矿救护队入井进行救援,伤员升井后立即送往驻马店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应急处置工作较为及时。
三、事故直接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二)暴露出的问题
5.迟报事故。
6.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
矿井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对照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薛湖煤矿“12·9”爆破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深刻反思,未结合本矿实际情况深入排查爆破作业存在的风险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吴桂桥煤矿“7·27”爆破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如下: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恩占,群众,采煤队爆破工,负责事故当班爆破作业、爆破后验炮和安全巡视等工作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在 11218 采煤工作面爆破作业,一次装药,分六次起爆;违反《起爆控制器使用说明书》《11218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有关规定,当班工作面六次爆破作业时起爆控制器均没有进行雷管录入;当班工作面第三次、第四次爆破作业时,起爆炮眼数量超过《11218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有关规定;对爆破地点验炮、安全巡视不认真,未发现和处理瞎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2.刘书法,群众,采煤队班长,负责事故当班安全生产、爆破地点安全巡视、设置警戒等工作 。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和制止当班爆破工违反规定爆破作业行为;对爆破地点验炮、安全巡视不认真,未发现和处理瞎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3.李红建,群众,安检大队安检员兼瓦检员,负责事故当班爆破作业安全监督检查、瓦斯检查和爆破后安全巡视等工作 。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和制止爆破工违反规定爆破作业行为;对爆破地点验炮、安全巡视不认真,未发现和处理瞎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4.杨治国,群众,采煤队跟班副队长,负责事故当班安全管理等工作 。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和制止当班爆破工违反规定爆破作业行为;对爆破地点安全检查不认真,未发现和处理瞎炮;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5.郝现周,群众,采煤队常务副队长,负责采煤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和制止当班爆破工违反规定爆破作业行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6.刘国堂,群众,采煤队队长,负责采煤队安全生产全面工作,采煤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督促采煤队常务副队长、当班13跟班副队长和班长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采煤队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当班爆破工违反规定爆破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7.毛中印,群众,采煤副总工程师兼采煤科科长,负责矿井采煤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采煤队安全监督管理不力,11218 采煤工作面违反规定爆破作业;参与将 11218 采煤工作面爆破作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为低风险;参与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没有针对性,未对爆破后验炮、安全巡视检查等工作进行要求;督促采煤队落实爆破作业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降级处分(降低工资级别)。
8.吕巍,群众,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检科科长,负责矿井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培训和安检大队安检员的管理等工作 。对11218 采煤工作面爆破作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工作面违反规定爆破作业行为;督促当班安检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未发现采煤队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降级处分(降低工资级别)。
9.陈海昌,群众,“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兼通防科长,事故当班井下带班矿领导,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和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等工作 。履行矿领导带班下井职责不到位,当班至事故发生未到 11218 采煤工作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李帅,中共党员,采煤副矿长,分管矿井采煤系统安14全生产工作。 对 11218 采煤工作面违反规定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参与将 11218 采煤工作面爆破作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为低风险;参与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没有针对性,未对爆破后验炮、安全巡视检查等工作进行要求;对采煤队未落实爆破作业风险管控措施的情况失察;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未深入排查爆破作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1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 20%的罚款。
11.唐根富,群众,生产副矿长,分管矿井生产组织、协调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对 11218 采煤工作面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失察;组织将 11218 采煤工作面爆破作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为低风险;组织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没有针对性,未对爆破后验炮、安全巡视检查等工作进行要求;督促采煤科、采煤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 20%的罚款。
12.张玉才,中共党员,安全副矿长,事故当天值班矿领导,分管矿井安全监督管理、安全培训和值班期间矿井安全生产等工作 。对 11218 采煤工作面违反规定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失察;督促指导采煤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 20%的罚款。
13.古君,中共党员,党支部书记,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全面工作,矿井安全生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 11218 采煤工作面爆破作业监督指导不力;对采煤队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问题失察,配备的 3 名副队长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且迟报事故。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降低工资级别),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12和第一百一十条13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
14.陈众淦,群众,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矿井实际控制人,履行矿井主要负责人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人事管理、资金投入等工作全面负责 。未按照有关规定14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采煤队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且迟报事故。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暂停或吊销(撤销)以上相关事故责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吴桂桥煤矿对“7·27”爆破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吴桂桥煤矿处70万元的罚款。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暂扣吴桂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有关规定,责令吴桂桥煤矿停产整顿。
以上罚款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暂停或吊销(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责令停产整顿由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实施。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爆破作业管理。
(二)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做实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四)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五)依法依规上报事故。
(六)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
“7·27”爆破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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