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柳州晚报
为维护辖区夏季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严厉打击酒醉驾各类违法行为,9月10日晚,柳州交警城中大队在辖区内开展夜查行动时,查获6起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9月10日22时02分,刘某国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X***6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东环大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3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9月10日22时08分,何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N***8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东环大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4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9月10日22时46分,卢某月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H***9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东环大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9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9月10日23时,腾某强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A***3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东环大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4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9月10日23时02分,韦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1***C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东环大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4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9月10日23时49分,陆某和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V***5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东环大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9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上述6名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
柳州交警提醒:
醉酒会导致人的反应能力下降、判断力减弱及视觉模糊,从而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而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稳定性较差的车辆,在醉酒状态下骑行更是危险。以下这起醉驾非机动车发生的事故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希望能够警醒广大群众:
8月25日4时许,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江大队接到指挥中心报警称:柳江区航岭路与兴国大道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两人受伤。接警后,执勤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公共视频显示:一辆号牌为桂BBE***的电动自行车沿航岭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柳江区兴国大道(信号灯)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通行,与兴国大道往航五路方向行驶的牌号为桂BR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瞬间被撞飞。
民警到达现场后,闻到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覃某身上散发着浓烈的酒气,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7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随后民警对小型轿车驾驶人蒙某进行酒精检测,显示其并未涉嫌酒驾。
经了解,当事人覃某与朋友陆某聚餐喝酒之后,搭载朋友驾驶非机动车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后,未停车等待,而是直接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柳江大队依法认定当事人覃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蒙某、陆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珍爱生命!
拒绝酒驾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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