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岑溪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盗采稀土案,以被告人刘某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袁某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翁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覃某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胡某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林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某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岑溪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成伙同被告人翁某、覃某强等人从村民手中收购湿稀土矿后,售卖给被告人袁某波;李某、胡某峰、韦某亮等人则驾驶货车为刘某成、翁某运送稀土给袁某波。被告人李某林、陈某华分别伙同他人在岑溪市当地盗采稀土并贩卖给翁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成、袁某波、翁某、覃某强、李某、胡某峰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任何证照或得到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稀土矿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林、陈某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稀土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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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陆万里∣吴雨凡
编辑:刘泳敏
校对:欧阳豪
审核:梁东波∣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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