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民法典合同编的切实实施,对于在法治轨道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于2023年12月5日实施。法学期刊作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阵地,各刊高度关注重大司法解释相关研究。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第一季度发布了,本期汇总摘编了2024年第二、三季度“《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法学核心期刊研究成果汇编(二)相关文章,共计32篇(按照期刊类型排序,同类期刊按照期刊名称拼音排序,同一家期刊文章按照期数升序排序),以飨读者。
来源 | 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一、《财经法学》
1.论合同无效后利息的返还——基于对司法案例的实证考察()
作者:邵永乐(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通过损害赔偿路径还是得利返还路径解决合同无效后的利息偿还问题,会有明显不同的法效果。《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5条将过错作为确定利息返还数额的条件,混淆了返还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逻辑,对此应予修正。因无效合同导致资金占用的情形,金钱用益价值的所得与所失之间可建立起直接的相关关系,在得利返还的路径下处理利息给付问题更为符合矫正正义的要求。从规范得利的角度观察,利息的返还数额应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合同效力瑕疵规范的目的、对价值主观性的尊重、双务合同的牵连性等均对应返还利息的数额具有影响。
关键词:利息返还;用益价值;规范得利;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规范目的
2.应当如何对待法律的沉默——以《合同编通则解释》为例()
作者: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待中国现行法的沉默,不宜囿于要么属于法外空间、要么使用反面推论的桎梏,可将法律漏洞纳入其中。对越权代表订立的合同,在相对人为恶意时,不应采取反面推论的法技术确定其法律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第1款第3句所谓“前述情形”,究竟包括哪些情形,有澄清和确定的必要。对以物抵债协议应首先区分以担保物抵债的协议和非以担保物抵债的协议,其次区分代物清偿和除此之外的以物抵债协议(新债清偿),以便容易、清晰地确定原债权债务关系是否自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和生效时归于消灭。对当事人关于排除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约定,不宜一概否认其法律效力,而应区分情况确定其法律效力。适用“破解合同僵局规则”解除合同,在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时合同目的尚未落空的,不应一律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守约方之处时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点,不然就背离“破解合同僵局规则”的规范意旨、公平和诚信原则。在诉讼、仲裁的程序进行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情况下,裁判合同解除的法律文书送达之日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具有正当性。
关键词:法律的沉默;反面推论;法律漏洞;越权代表;以物抵债协议
3.合同解除规则的细化完善与司法适用()
作者: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
内容提要:《合同编通则解释》就合同解除领域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几个问题,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与维护合同正义、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的导向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主张行使解除权但不符合相应条件而对方同意解除等情形可以依法适用协议解除的规则,强调了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应当对是否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予以审查的规则,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应当以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对于显著轻微违约时能否限制约定解除权行使的问题,虽然《合同编通则解释》最终没有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中可以参考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的一些考虑,在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前提下,体系化适用《民法典》第132条关于权利滥用之禁止的规定,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予以适当限制,同时通过让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来切实做好对守约方的救济。
关键词:合同解除;协议解除;解除权;轻微违约
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作者: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542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的规定近年来争议颇大。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的最新规定,撤销权行使既可致使债务人的行为自始绝对无效,也可发挥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等法律后果的效力。根据我国现行强制执行规则,要使撤销权的请求力发挥一种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允许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位受领相对人向债务人提出的给付。为与代位权制度保持适度的规范体系平衡,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民法典》有关抵销的规定,代为受领相对人的给付而直接实现债权。当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果应注意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的衔接适用。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相对无效;绝对无效;形成权;请求权
5.替代交易的中国景象()
作者:孙良国(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2款首次确定了替代交易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优先计算方法,这是重要的观念变革与制度进步。本款具有很好的商事实践以及司法实践基础,并非简单的比较法借鉴。替代交易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优先计算方法,合乎道德,适当地分配了市场风险,有助于提升交易效率,能够实现完全赔偿原则。同一性是替代交易的通常要求,基于功能的考量,不具同一性的交易在特定语境下也可能是适格的。替代交易也存在两种特殊的案型。替代交易法律效果的核心是非违约方可以请求赔偿差额损失。基于完全赔偿,非违约方也可以索赔附随损失,同时须减去已经获得的利益。
关键词:替代交易;违约损害赔偿;替代性;差额损失;完全赔偿原则
6.代位清偿制度释论()
作者:张金海(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代位清偿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在债权人、债务人的实际利益不受负面影响的情况下,第三人对于债务履行的合法利益优于债务关系不被他人介入的利益。作为核心要件,合法利益原则上指法律利益,例外地也涵盖第三人与债务人或债务关系有密切关联、从而有事实利益的情形。法律利益可分为保存权利、实现债权、避免纯粹经济损失、维护民事活动四大类型,相应的第三人有物上保证人、普通债权人、承租人、连环交易的后手、共有人、股东等具体类别。在法律后果方面,对担保权移转、债务人是否担责两个重要问题应采如是立场:物上保证人、担保财产受让人代位清偿后能否随同债权取得担保权须区分情形判断;倘第三人提出履行而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债务人原则上仍应担责。
关键词:第三人;代位清偿;合法利益;担保权转让;债务人责任
7.代位权债权收取功能的解释论重构——以《民法典》合同编及司法解释为中心()
作者:曹舒然(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代位权最初是关于执行的制度,债权人由此收取债权,是其应有之义。尽管其后因与执行法相冲突而被重构,但仍以债权收取功能为重心,与保全制度存在区别。代位权的优先受偿源于查封效果,与收取模式无关。重构后,代位权的本旨在于消除义务人怠于状态的不利影响,无论债权收取抑或保全,均是统合于该本旨下的具体用法。允许债权人代位受领给付的目的同样在此,因而原则上无查封效果,且债权人不得直接受偿,而是负担返还义务,且只能抵销受偿。实践中,应构建嫁接执行的诉讼结构,允许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同时起诉债务人,以取得查封效果,并作为查封债权人优先受偿,此时无论是否抵销适状,均可就标的直接或变价受偿。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为前述结论构建合适的教义学路径,在遵循代位权本旨并兼容执行法规范的同时,更好保障债权人利益。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优先受偿;债权收取;查封效果
二、《当代法学》
1.论体系化视角下的替代交易——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为中心()
作者:王利明、包丁裕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替代交易规则体现了违约损害赔偿旨在实现的公平和效率价值,也为法官计算可得利益提供了明确的方法。替代交易规则不仅是可得利益的计算方式,还是违约损害赔偿规则体系化的关键环节:替代交易规则的要件和法律效果反映了损益相抵规则;替代交易是减损义务的一种形态;可预见性规则的运用使实施了替代交易的非违约方一般不得再另行主张间接损失。体系化视角有助于《合同编通则解释》中替代交易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替代交易规则与市场价格法则构成不可分割的完整体系,利润计算法仅在无法适用替代交易规则和市场价格法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替代交易规则也不以合同解除为前提。
关键词:替代交易;可得利益;违约损害赔偿;市场价格法则;减损义务
三、《法律适用》
1.《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司法适用若干问题探讨——《法律适用》专题学习交流会会议综述()
作者:姜丹
内容提要:《法律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学习交流会探讨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司法适用若干问题,包括债权多重转让、无权处分适用、替代交易法司法适用、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履行等。四位嘉宾深入解读了相关条文的起草背景与理解适用,强调在处理债权多重转让问题时不应给债务人增加负担,探讨了无权处分、替代交易的场景化适用,明确提出清偿型以物抵债调解书不具有无权变动效力、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具有担保功能等。
关键词:债权多重转让;无权处分;替代交易;以物抵债
四、《法学》
1.论公法责任承担对合同无效的阻却()
作者:谭佐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新设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等公法责任可以阻却违法合同无效之规则,面临解释论上的难题。准确适用该规则需要处理公法责任与合同无效的关系,二者均具有制裁性,但合同无效制裁相较于公法制裁应秉持谦抑性原则。在规范功能上,该规则可以构成纪律处罚等其他责任承担阻却合同无效的类推依据,亦能阻却背俗型合同无效。选择合同无效制裁抑或公法制裁的关键在于妥当确定强制性规定的目的,并以比例原则衡量实现强制性规定目的的方式。即使承担公法责任足以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目的,这也仅起到有效推定的效果,还需将公序良俗作为检验合同有效的标准,并在程序上通过司法建议、诉讼中止程序确保强制性规定的管制目的不至于因合同有效而落空。
关键词:违法合同无效;公法责任;公共利益;强制性规定;比例原则
五、《法学家》
1.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5条的释评与展望()
作者:李潇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5条仅对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作出部分规定,仍待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共识。既有金融、会计以及证券交易等领域的司法实践基于专业侵权责任与代理人连带责任规则的类推适用两条脉络展开,仍需规范与理论的整合,以避免评价矛盾与责任的过度扩张。相较于形式上的定性或路径之争,实质的归责依据与要素在体系整合中更为关键:直接接触关系足以产生第三人对其提供信息或建议的注意义务,除非以合理方式作出保留;在当事人转递关系中,第三人责任受双方基础合同中义务与责任范围的约束,且应符合相对人范围可预期、信赖合理性等要求。第三人责任范围应遵循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过失责任限于注意义务违反的范围内。第三人过失属独立评价的责任类型,而非基于对当事人责任的补充或连带。
关键词:第三人过失;侵权责任;责任要素;责任范围;责任形态
六、《法学杂志》
1.论同意阙如的个人信息交易合同的效力()
作者:巩姗姗(北京邮电大学)
内容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的规定,出售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时,数据出卖方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单独同意。因担心未经个人有效同意导致个人信息交易合同无效,部分数据购买方不愿、不敢购买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个人信息系数据处理者对个人信息主体的感受性关系,属于认识论范畴。个人信息经数据处理者收集成为数据处理者个人财产,因此数据处理者未经个人同意出售个人信息并非无权处分。同意是个人在了解个人信息处理风险基础上作出的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基于《民法典》第153条以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6条,立足立法本意以及司法解释功能和定位,不能作出“未经单独同意的个人信息交易合同因违反法律进而无效”的认定。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原则上不影响个人信息交易合同的效力。“同意”系个人信息主体降低个人信息处理风险的手段,遵循目的解释原则,未经个人同意的个人信息交易合同的效力构造应当重点考量个人信息交易是否增加了个人信息主体的风险。在数据受让人的安全保障能力不低于数据出让方且承诺不滥用个人信息时,个人信息交易合同的效力不受未经个人单独同意的影响。
关键词:个人信息交易;同意;无权处分;同等安全原则;禁易数据
七、《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1.论债权多重转让中的责任承担——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为中心()
作者:王利明、霍帅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债务人在明知受让人最先通知的情况下,只能向该受让人履行才能免责,这就在客观上确立了通知优先规则;让与人违反对受让人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同时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和请求让与人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完成继续履行或者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该通知优先规则并非完全作为的受让人权利顺位规则,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承担返还责任,需要证明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存在在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向恶意的在后通知的受让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50条第1款第2句第2分句但书不应适用于应收账款债权多重转让的情形。
关键词:合同编通则解释;债权多重转让;通知;债务人明知;受让人明知
八、《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预约合同认定的理论难题与实践破解()
作者: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内容提要:最典型的预约合同约定当事人均承担将来缔约的义务,其实质是当事人自我设定强制缔约义务,即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限制将来的契约自由。预约合同规则的重点是构成要件和缔约义务的效力强度。《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是双务预约合同,但也可适用于其他预约合同类型。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增设了预约合同本身须为合同的要件,既与司法解释第3条相呼应,也符合合同拘束力来源的现代理论。预约合同约定的将来缔约期限应为合理期限。双方仅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磋商谈判的,也可能构成预约合同,双方均承担基于诚信原则合理磋商的义务。意向书等缔约阶段性文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取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订立认购书等文件的原因若为标的物尚不存在或依法无法出售,双方已对标的、数量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时,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正式合同。预约合同的内容再详尽,也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本约。
关键词:预约合同;本约;意向书和备忘录;《民法典》第495条;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
九、《环球法律评论》
1.违约金调整的规则体系——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5条为切入点()
作者: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
内容提要:违约金调整规则是违约责任中适用较为普遍的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专门规定了违约金的司法酌减规则,既保持了以往法律适用规则的连续性,又新增、细化了合同主体、交易类型等酌定因素,明确了恶意违约情形下一般不予调整违约金等规则。有关违约金司法酌增的问题则需要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按照逆向思维的逻辑参照适用该司法解释第65条的规定,同时应遵循填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厘清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也有必要协调不同违约形态下违约金调整规则与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间的适用关系。
关键词:违约金;司法酌减;司法酌增;继续履行
十、《南大法学》
1.略论交易习惯的功能和适用——以《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条为中心()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交易习惯作为一种“活法”和“软法”,是调整交易关系的重要依据。交易习惯与作为法律渊源的习惯并不完全等同,需要在适用中加以区别。在合同解释中,交易习惯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认定合同的成立、澄清条款文义、使附随义务具体化,基于交易习惯的合同解释也兼顾了当事人信赖保护。交易习惯也是填补合同漏洞的重要方式。在适用中,系列交易习惯优先于行业习惯和地域习惯,与此同时,交易习惯劣后于合同优先于合同法任意性规定。主张适用习惯的当事人须证明是否存在交易习惯及其具体内容,同时法院负担交易习惯合法性与公平合理性的审查职责。
关键词:交易习惯;软法;法律渊源;合同解释;合同漏洞填补
十一、《清华法学》
1.替代交易规则的体系化适用反思()
作者:潘重阳(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2款所规定的替代交易规则可以与减损义务规则有效界分。该规则给《民法典》第581条的适用带来冲击,解释上应当以具体损害赔偿统摄替代履行和替代交易规则。替代交易规则不宜以解除合同为要件。主张替代交易损害计算方式抑或抽象损害计算方式事实上取决于非违约方的选择。非违约方主张抽象计算损害的,违约方可以通过证明替代交易的存在及其差额以代替抽象损害赔偿。
关键词:替代交易;违约损害赔偿;抽象损害;具体损害
十二、《人民司法(应用)》
1.《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24年第1期)
作者:《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起草工作组
十三、《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论《合同编解释》对撤销权人的三重保护——以《合同编解释》第46条为中心()
作者:王利明、潘重阳(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合同编解释》第46条对债权人撤销权提供了三重保护,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恢复原状或履行到期债务。这一规则使得撤销权诉讼可以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但法院裁判仍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限,而不得在债权人未请求时直接判决给付内容。基于撤销权诉讼判决的给付内容,债权人可以在获得其与债务人的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时,向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撤销权诉讼中给付内容的性质可能需要适用有关代位执行的规定。在债务人具有多个债权人的场合,应当区分债权人是否获得撤销权中的给付判决,分别确定受偿规则。《合同编解释》第46条关于保全的规则并未突破一般诉讼保全规则,可从程序法上为撤销权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关键词:《合同编解释》;债权人撤销权;强制执行;代位执行;诉讼保全
2.民事司法解释的历史性进步——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亮点评述()
作者:孟勤国(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是民事司法解释历史性进步的重要标志。《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坚守民事司法解释的法律定位,较为准确地把握了《民法典》立法原意,压缩了《民法典》有关条款或多或少的争议或歧义空间,其中,合同解释规则堪称典范。《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充实民事司法解释的基本功能,以更为具体、明确、肯定的行为规则强化《民法典》有关条款的确定性,其中,清晰合同行为的识别标准、填充合同行为的场景因素尤为出色。《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运用40余年的民事司法解释积累的经验,自觉避免以往时有的路径选择不当的情形,形成固定词句含义与范围、指引合同行为与裁判、强化裁判程序与功能的鲜明特色。《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历史性价值与意义应当得以彰显和认同,以便未来的民事司法解释自觉前行。
关键词:成文法;司法解释;合同编通则;历史性价值
3.《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合同订立制度的发展()
作者:石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
内容提要:合同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践性和理论性最强、最易产生适用争议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尊重民法典立法原意的基础上,针对合同订立规则在司法适用中面临的难题和争议点,对合同成立的认定标准、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预约合同的认定与违约救济、格式条款的认定和订入合同等重要内容作了细化和发展。这些亮点和发展对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合同编,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司法实践,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合同编解释;合同订立;预约合同;格式条款
4.以物抵债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规则——《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7条和第28条规定解读()
作者:杨立新(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7条、第28条将以物抵债协议分为两种类型,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是履行合同债务的替代方式,在达成合意时生效。协议履行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人有选择权,请求履行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即使以物抵债协议经过法院确认书或者调解书确认的,也仍然是债权,不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近似于担保物权,或者属于合同变更,前者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是抵债财产已经转移的,依照让与担保的规则处理;后者没有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实现以物抵债协议的,属于合同变更,应当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变更规则。
关键词:以物抵债;抵债财产;债务履行替代方式;近似担保;债权实现方式
十四、《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论替代交易与市场价格损害赔偿的冲突协调(2024年第2期)
作者:孙良国、徐雪静(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第2款规定了替代交易损害赔偿和市场价格损害赔偿的冲突协调规则。该规则的适用应当以探究替代交易的适格与否为基础。只要非违约方实施了适格的替代交易,那么其能且只能获得替代交易损害赔偿救济。对“适格”的理解应从信息搜寻的合理与否和交易选择的诚信与否两方面展开。替代交易价格是否“偏离”市场价格,不应当作为判断替代交易适格与否的唯一量度。替代交易价格偏离市场价格带来的损害赔偿计算结果集中在两个方向:替代交易损害赔偿高于市场价格损害赔偿,以及替代交易损害赔偿低于市场价格损害赔偿。只有前者才意味着,替代交易价格“偏离”市场价格,这会导致对替代交易减损价值的忽视、对完全赔偿原则的背离以及对违约方产生不公平的剥削、对非违约方产生不效率的行为激励。此时的替代交易为不适格的替代交易,非违约方只能获得市场价格损害赔偿救济。
关键词:替代交易损害赔偿;适格性;市场价格损害赔偿;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冲突协调
2.论商事交易中的报批义务(2024年第2期)
作者:刘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某些特定的商事交易行为,需要经过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是这类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报请批准系合同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报批义务并非行政法上义务。为启动行政审批程序,当事人会就报批事项作出约定,其效力不受作为主合同特别生效要件的行政审批的影响。报批义务是依据报批约定产生的合同义务,而非先合同义务。履行报批义务人应当贯彻最大努力原则,完满地履行报批合意约定的全部义务,不得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自行放弃。报批义务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选择自行报批;也可以选择解除报批约定或者解除主合同。不履行报批义务造成的损失属于机会利益的丧失,在未针对不履行报批义务约定违约责任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中约定的违反同类型义务的违约责任。
关键词:报批义务;行政审批;合同义务;最大努力原则;机会利益
十五、《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违约金调整排除特约的效力认定——兼析《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征求意见稿)第68条(2024年第4期)
作者:刘学在、陈志华(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违约金调整排除特约的效力认定问题是长期困扰中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探寻私法自治与司法干预的衡平之道。如此可形成一个调和方案,即尊重契约自由,但在不予调整违约金将导致明显不公时借道契约正义,实现司法介入的“矫正”功能。《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征求意见稿)第68条以“显失公平”规则审查特约排除条款,未考虑到《民法典》第151条“乘人之危”的主观要件,仅以满足客观要件“对待给付失衡”即认定排除特约无效,系对第151条要件和效果的修改,故不建议从“显失公平”的角度认定此类条款的效力。可基于实务经验并运用动态系统理论重构效力审查体系,以公平原则为“尺”,以对待给付失衡、意思自治、商事风险负担、违约金的性质以及违约金调整权的规范属性等因素为“度”,综合判断违约金调整排除特约的效力。
关键词:违约金调整;排除特约;动态系统理论;显失公平;效力认定
十六、《河北学刊》
1.第三人债务加入追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与规则——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的进一步探讨(2024年第4期)
作者:杨立新(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552条规定债务加入却未规定第三人债务加入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对此作了规定。对第三人债务加入追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有连带责任说和不真正连带责任说。本文认为,第三人债务加入追偿权的法律关系与连带责任保证追偿权的法律关系相同,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仅如此,这种不真正连带债务还存在两种不同形态,第三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是典型不真正连带债务,履行部分债务的是部分不真正连带债务。第三人债务加入后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既不是产生于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也不是产生于请求权让与,而是第三人因其债务履行行为代位取得债权人的债权,有权代债权人之位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该条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基本可行,但须适当补充必要规则。
关键词:债务加入;追偿权;典型不真正连带债务;部分不真正连带债务;代位权
十七、《求是学刊》
1.论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以《合同编解释》第17条为中心(2024年第3期)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合同编解释》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民法典》第153条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由于公序良俗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具体针对性,因此《合同编解释》第17条要求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关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规定。由于公序良俗作为不确定概念需要类型化,该条将违背公序良俗行为进行类型化处理,并进一步采取了动态系统论的方法,为法院认定公序良俗提供指引,有利于统一裁判规则,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维护意思自治。由于公序良俗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依据该条规定,应以核心价值观作为公序良俗适用中的价值判断,以核心价值观统一公序良俗的适用标准。
关键词:违背公序良俗;类型化;动态系统论;核心价值观
2.定金类型识别与定金规则的具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7条和第68条解读(2024年第3期)
作者:杨立新(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违约责任一章只规定了违约定金,没有规定其他类型的定金。《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确认,定金还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具有不同的法律调整功能,需确认它们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对于定金的识别,不论约定的是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只要没有适用定金罚则的约定,都不是定金。对于定金类型的识别,交付了定金但没有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违约定金。对定金罚则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处理;一方根本违约,对方轻微违约的,不影响定金罚则的适用;部分违约,只要不构成根本违约,可以请求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不可抗力构成不履行债务适用定金罚则的正当抗辩。
关键词: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司法解释解读
十八、《学术交流》
1.《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规定的预约合同规则之解读(2024年第6期)
作者:杨立新(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预约合同及其违约责任的规则比较简单。《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八条根据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对预约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解释,完善了审理预约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认定预约合同成立的形式:一是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二是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都须能确定将来订立本约合同的主体、标的等。预约合同的违约行为包括拒绝订立本约合同和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两种方式,违约方对非违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关键词:预约合同;成立要件;预约违约行为;预约违约责任;预约损失赔偿
十九、《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1.《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创设与再发展(2024年第2期)
作者:王洪亮(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1句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责任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法律适用时,要结合《民法典》第500条,并准用《民法典》第509条,承认第三人也应当负有合同前的保护义务。第三人责任的成立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第三人原则上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在第三人欺诈的情况下,还可能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在刑事追缴、退赔之外也可能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2句的但书规则,排除了非真正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以及侵权责任属性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但在体系上仍保持一定的再发展的可能性,第5条第1句规定的第三欺诈人、胁迫人责任可以类推适用到“引发信赖、影响缔约”的第三人责任类型。
关键词:第三人欺诈;第三人胁迫;第三人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2.《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违约责任制度的亮点与盲点(2024年第2期)
作者: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未固步自封、画地为牢,在解释之外也创新发展了《民法典》规则,尤其是违约方终止合同时点、替代交易、违约金酌减等违约责任制度呈现诸多亮点与盲点。在违约方终止合同时点问题上,司法部门犹若“摇晃的钟摆”,长期摇摆于通知解除与司法解除之间。解释的方案貌似折中调和,却违背违约方终止的司法解除性质,又产生与同属司法解除的情势变更规则不一致的“精神分裂症”。替代交易是“虚拟的强制履行”,该规则不意味着替代交易行为只能在合同解除后实施。替代交易规则受到合理性规则限制和减损规则制约,但替代交易本身并非义务。解释“以旧瓶装新酒”,实现了对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升级再造。特别是在违约金不得调整约定之效力、违约金酌减的计算基础与考量因素、违约金不得酌减之情形等几个方面积极作为,虽尚有探讨斟酌之处,但进取创新精神仍值赞许。
关键词:违约方终止;替代交易;违约金酌减;恶意违约
3.《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职务代理制度的体系化阐释(2024年第2期)
作者:冉克平(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职务代理系以团体组织中的职位为基础且持续产生代理行为的特殊委托代理,其价值体系由团体自治与交易安全共同塑造。职务代理的职权范围可以依据法律、章程和交易习惯从相应的职务进行推断。针对职务代理职权范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通过“以日常交易为原则”与“以重大交易为例外”的立法设置使职务代理权的权限最大化。《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从属于第172条表见代理的情况,职务代理权人逾越职权范围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的可归责性属于组织风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职务代理权限范围的限制可以分为法定限制、约定且公示限制与约定不公示限制三种类型。在效力上,法定限制可以对抗善意相对人,但是约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关键词:职务代理;职权范围;组织风险;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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