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秋收时节,也是秸秆焚烧高发期,秸秆焚烧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部分居民为了一时的便利,将收割后的秸秆与杂草随意混合焚烧,殊不知这一行为不仅严重污染了空气,还触犯了法律红线。焚烧秸秆时产生的浓烟和有害物质,对周边居民的健康构成威胁,同时也破坏了生态环境。
为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蓬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巡查和执法力度,压紧压实“禁烧”工作责任,坚决查处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
近期,蓬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禁烧”巡查中发现,在龙角山社区和三星桥社区有两处焚烧秸秆、杂草的行为。焚烧现场浓烟滚滚,刺鼻的气味弥漫在空气中,给周边居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将火扑灭,并对当事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两名违法焚烧秸秆的居民依法作出立案调查决定。
经查,两位当事人为图方便,在已收割的土地上焚烧秸秆、杂草,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过宣传教育,两位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焚烧秸秆行为的错误,保证以后不再焚烧秸秆、杂草。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认识态度、危害后果等因素,并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45条、第71条规定,分别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加大《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的宣传力度,同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露天焚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希望广大居民引以为戒,切实提高环保认识,增强法纪意识,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共同维护碧水蓝天的良好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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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蓬安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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