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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到底是冲着谁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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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基础知识:公司从哪里来?注册资本变化:5年之内缴足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提前出资了不出钱的股东,可以被强制退出了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其他股东有没有责任?已转让股权的老股东,也可能承担责任一个人开多家公司,公司之间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了小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了监事岗位可以取消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到底是冲着谁来的?

  今年7月1日发生了一件大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实施了。

  确实,几乎所有的商业行为,法律法规都是底层逻辑。毕竟当一些极端争议发生时,最终解决争端的往往都是法律。

  而这次的新《公司法》,修订幅度非常之大。有业内人士告诉我,相比过往的2018年版,实质修改了50%以上的内容。

  但是这种专业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分析,真的很难看懂。我并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但我和大家同样关注这方面的问题。于是,我找到了我的好朋友:常亮律师。

  他是法学博士、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在公司法领域有着多年的从业经验,绝对是我朋友圈里最有资格回答这个问题的人之一。

  我向他专门请教了这次公司法修订的一系列细节,以及对我们每个人的影响。

  听他分享完,我有了一个特别核心的感受:

  虽然新《公司法》看起来变化不少,但其实有一个特别明确的目标对象:,此前公司实际运营中的诸多“灰色地带”。

  这次修订的本质,就是将这些灰色地带明晰化、制度化。

  弄懂了这些,将会给每个人的经营与生活,带来更多保障。

  今天,我想将常亮律师的分享整理给你,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启发。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到底是冲着谁来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到底是冲着谁来的?

  在开始之前,我想先和你分享一些关于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知识。

  很多分析文章,都会默认你是专业人士,默认你了解什么叫有限责任公司、什么叫注册资本、什么叫认缴出资额,把这些专业名词像连珠炮一样向你甩来。但实际上很多人并非如此。

  所以,不如我们把话题拉长一点,从头说起。这涉及到人类商业进程中一次伟大的发明。

  现代公司制度,起源于欧洲大航海时代。那个时代的航海,是一项典型的“三高生意”: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

  虽然航海成功,能获得极高的回报。但一次航海短则几个月,长则好几年。造船、备货、招募船员,都意味着巨额的投入。同时,一旦遭遇风暴或者海盗,还有可能会血本无归。

  这不是在做生意,而是在赌博,甚至是搏命。这种风险,根本不是普通的个体可以承担的。

  那怎么办?答案是一群人合伙,集体出资来做,共担风险。每个人根据出资的不同,占有相应的分红权——没错,“股份”就是这样诞生的。

  但这种模式同样存在很多问题,比如:

  20个人合伙做生意,结果做了几单后,10个人觉得大有前途,应该继续做。另外10个人却希望见好就收,把赚的钱分一分,你回你的流沙河,我回我的高老庄。这可怎么办?

  还是20个人合伙做生意,买了条船,但10个人觉得应该去中国拉瓷器、10个人觉得应该去印尼拉香料,这可怎么办,听谁的?

  假如商船真的遭遇了风暴血本无归。还面临着巨额的赔偿,这该怎么办?难道我这个小股东只出资了100块,也要倾家荡产地去还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现代的“股份公司”制度就诞生了。薛兆丰老师曾经总结过,这种制度有着三大特点,非常精彩:

  特征一:股份可转让。

  如果公司做到一半,你不想做了,希望退出。那并不需要公司解散清算。而是你可以到交易市场上,像交易其它任意一种商品一样,卖出你的股份,换回你应得的那部分利润。而公司呢?可以由想经营的人继续经营。

  这样,想散伙和不想散伙的人,就都可以各得其所,公司这种组织就得以继续存在下去,为人类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这就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第一大特征:股份可转让。

  特征二:无限期经营。

  股份可转让,马上带来了现代公司的另一大特征。无论谁对公司不满,都可以简单的卖掉股份,让公司落到希望继续经营的人手上。

  甚至,你可以不亲自管理,而是雇佣专业的职业经理人去运营,实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

  这样,摆脱了少数个人的影响,公司的视野就能够放得很远,能够做很远大的设想,可以完成很伟大的使命。

  我们看到很多穿越百年历史的伟大企业,比如可口可乐、奔驰、迪士尼,都是如此。

  这就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第二大特征:无限期经营。

  特征三:有限责任制。

  一个公司有大量股东,出资有多有少,并且决策复杂,没有任何一个股东能够同意公司的每一个决策。一旦公司出了问题,谁来担责?

  如前所述,假如真的出现了巨额亏损,难道只出资了100块的人,也要倾家荡产地去还债?这显然不合理。

  于是,“有限责任制”就被发明了,它创造了“法人”这个虚构的概念。法人不是真实的人,而是一个想象中的人。公司一切的经营、盈亏,都是由公司这个法人来进行。

  如果法人亏了钱,那股东只需要承担他们那部分股份所对应的钱,这部分钱亏完后就完事了,不会涉及到股东其它领域的个人财富。

  这就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第三大特征:有限责任制

  而这就是如今全世界几乎所有公司制度的共同基石,它创造了这个繁荣发展的商业世界。

  现代公司制度,是人类商业史上的一次伟大的发明,它让创业者最大程度的募集资金,同时免除了自己“倾家荡产”的风险,可以更加大胆地进行冒险和创新,拓展人类整体财富的边界。

  为什么要费笔墨说清楚这些?因为只有你理解了“公司”究竟从何而来。才能真正理解《公司法》中的一系列规定。它们实际都是在为这套伟大的制度修修补补,放大它的优势,弥补它的缺点。

  不信?咱们接着看下去。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到底是冲着谁来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到底是冲着谁来的?

  新《公司法》中最受关注的,被询问次数最多的,就是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变化。

  简单来说,新《公司法》新增了一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应在5年之内缴足。

  什么叫注册资本?

  你想开一家公司,总要拿出一些钱来,从你个人账户转进公司账户,作为公司的初始资产。

  这笔钱,并不是用来交税或者当押金,而是用做公司的资产。你可以拿来租办公室、可以拿来出差,甚至可以当成工资给你自己发掉。

  但总之,必须从你的个人账户里转进公司账户,如果公司破了产,这笔钱是有可能血本无归的。这就叫“注册资本”。

  虽然并不完全准确,但你甚至可以这样粗略地理解注册资本:它意味着如果公司亏了钱,那理论上股东可以只亏这么多钱为止。超出部分的钱,股东可以名正言顺地不赔了(还记得前面说的“有限责任制”吗?)。

  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注册资本施行的是“认缴制”。

  什么叫认缴制?就是这笔钱具体什么时候缴纳,法律不做规定。你可以自己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交完就可以——没错,你定100年也可以。

  甚至再说得直白一点,就是想啥时候交,就啥时候交,哪怕不交,一般也没人管。

  常亮律师说,认缴制,是从2014年开始施行的。这是国家为了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降低企业注册门槛,在一定的特殊历史时期采取的制度。

  但这种情况也导致了很多“乱象”。

  比如,更高的注册资本可以体现企业实力,同时一些行业投标还会对企业注册资本有最低要求。但既然你不要求我实际交,那我就把注册资本疯狂往高了写,甚至有误将手机号码当成注册资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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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比如,这也导致了大量公司都只是一个空壳,俗称“皮包公司”。看上去注册资本吓死人,但实际公司账户根本没几毛钱。

  如果你和这样的公司产生了债务纠纷,就算你官司打赢了,他也可以说,哎呀,对不起,公司账户上没钱。

  为什么没钱?因为该缴纳的注册资金没缴啊。你说你怎么能不缴呢,他可以堂而皇之的拿出章程,你看,我们公司规定的是99年内缴清,这还早着呢。

  常亮律师说,这次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5年内缴清。本质上就是为了遏止这种情况,让原本处于灰色地带的注册资本真正起到作用。

  你可能要说,坏了,之前我就是用手机号码当注册资本,填了一百多亿,甚至填的比中国一年的GDP还高,这可怎么办?是不是只能关门重来了?

  常亮律师说,确实,这两个月,有大量的企业来咨询,假如此前填了过高的注册资本,如今应该怎么办。但实际上在他看来,这一条的影响并没有那么大。

  因为国务院作出规定,在今年7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企业,可以有一个3年的缓冲期,去修改自己的注册资本。如果此前填的数额过高,那就去做减资,减到一个你能承担的合理区间。

  也就是说,理论上你最多可以有8年(3年过渡+5年实缴)时间,去调整、补足自己的注册资本,将注册资本调到一个合理的范围区间内。

  8年时间,对绝大多数公司实际都已足够。

  如果你还是有点迷糊,也可以直接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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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完上面,有些人可能又要动起“歪心思”。这不是还给了5年期限吗?那我假如在5年到期之前,就注销公司,岂不是就可以钻了这个空子,欠的债也可以不还了?

  常亮律师说,很遗憾,没有这个空子可以给你钻。

  因为新《公司法》的第五十四条,同时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什么意思?用大白话说,就是假如对方公司欠了你钱,那你可以要求对方股东连5年都不用等了,提前出资缴纳注册资本,用来还债。

  如果还是不实缴,那甚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进而直接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

  在实际的司法运行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出资加速到期第一案”,尽管这位股东的认缴出资日期为2052年,但依旧要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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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也意味着,“反正没有实缴,公司不值钱,参个股挂个名也没影响”,这样的好事再也不存在了。

  如果有朋友创业,喊你一起参与投资,你一定得谨慎的评估风险情况,同时还要起到监督公司财务状况的义务,否则一旦城门失火,你也会被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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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实际运行过程中,还会经常发生一类问题。

  几个人合伙创业,约定了每个人各出多少资金,但其中一个人中途撂挑子,既不愿意干活,也不愿意出钱,还不同意退股。这怎么办?

  在旧公司法框架下,还真没有什么好办法。因为没有规定缴纳期限,他可以约定99年后再出资。而只要他自己不同意退股,你是没有办法强制剥夺他的股权的。

  但常亮律师说,如今这种耍赖行为,有反制手段了。因为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失权”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法律明确了公司董事会的催缴义务,以及未及时缴纳后的股东失权程序。

  既然规定了注册资本的5年期限,那就必须缴纳。没有实际缴纳,就相当于没有对公司履行你应当履行的义务。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下图的流程,合理合法的拿回他手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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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和朋友合伙创业,你按时按量出了钱,但朋友一直拖着没出,你不想撕破脸,因此暂时没有动用上面提到的“股东失权”制度。

  请问,这样有没有风险?

  常亮律师特别提醒我们:有风险。

  如果你的其他股东没有按时缴纳注册资本,那催他缴纳不仅是你作为创始股东的权利,更是你的义务。因为新《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九条,明确了股东没按要求缴纳出资时,设立时的创始股东,也就是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看图,发起人就是公司成立时参与的原始股东,可以粗略理解为“创始人”。以区别于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获得公司股权的股东。

  如果其中一位发起人一直没有履行出资义务,那一旦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其它发起人有可能被判承担连带责任,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补足这部分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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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后我们创业时,必须更加谨慎地选择靠谱的合伙人,同时及时监督他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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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上去,上面已经把股东义务的方方面面都规定到了,还有潜在的钻空子空间吗?

  还真有。

  比如,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眼看着公司欠了一大笔钱,实缴期限要到了,怎么办?有办法赖账吗?

  我灵机一动,把股权转让给门口看门的二大爷。二大爷啊,我给你包烟,你把这个字签了。

  债主找上门来,我说,你看,股权我已经转给二大爷了啊,你去找他追债。结果老人家没钱,你也不能把他怎么样。

  听起来不错,但常亮律师说,在新《公司法》框架下,也没有这个空子给你钻了。

  因为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如果股东没有承担缴纳义务,那即使股权转让了,后续发生债务纠纷时,老股东依然要承担补充责任。

  看图,比如下面这种情况,B股东没有履行缴纳义务,就将股权转给b1,那就依然要承担后续发生的欠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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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甚至,当这笔股份已经转移多次后,中间的每一个经手者,都会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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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亮律师说,看起来复杂,但实际上只需要记住一句话:只要是承诺了的出资,就必须实缴,实缴以后,公司再产生欠债,就和你没关系了。

  举个例子,A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出资30万,但一直没有实缴,现在他希望把股权转让给B,A应该怎么做?

  A必须在转让前,把应出的这30万缴纳给公司,他对公司的义务才算完成。当然,A可以和B进行协商,让B支付30万给A。但这层关系,不能直接转移到B和公司之间。否则一旦后续发生纠纷,A还是要承担责任。

  常亮律师还说,这条防止“老赖”的条款,我们还得特别注意,对于正常的股份转让,如果你没有分割清楚,是有可能要给后来者擦屁股的。

  那该怎么处理?其实也容易,只需要在股份转让协议中注意“6大明确”即可:

  1、明确约定出资金额、实缴期限

  2、明确约定转让前提

  3、明确约定责任承担

  4、明确约定免责内容

  5、明确约定出资比例

  6、明确进行公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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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过往的法律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的钻空子方法,就是实际同一摊业务,但老板注册多家公司来做,或者一个大集团成立多家子公司。

  这样任意一家出现问题,就立刻分割,把小公司关掉拉倒,剩下的部分继续日月静好。

  但常亮律师说,新《公司法》实施后,这样的防火墙措施可能也要失效了。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不同公司“人格混同”时,股东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

  什么叫“人格混同”?就是“一套班子,多套牌子”。

  比如人员混同,不同公司共用一套业务人员。

  业务混同、不同公司共同从事一项业务。

  财产混同,不同公司共用一套账目。

  住所混同,不同公司在同一个地点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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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公司法》框架下,如果你无法证明几家公司之间是独立运营,被判定为出现了上述“人格混同”,那子公司欠了债,母公司需要帮还。如果母公司没钱,那就兄弟公司帮还。

  孩子在外面欠了钱,爸妈不能拍屁股走人,爸妈优先帮还。如果爸妈也没钱,那就兄弟帮还。

  对于一些大的集团公司而言,一家公司出了麻烦,整个集团都可能受到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已经出现了“关联公司连带责任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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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该怎么办呢?常亮律师说,你要格外注意,在公司经营的各个方面都合法合规,避免出现“人格混同”。

  如果你希望它们是不同的公司,那就把各方面都分得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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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怕你开一家小卖部,从自家店里拿一瓶矿泉水,最好都记个账,不然你的账目一定会乱七八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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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个人合伙做生意,难免有纠纷。特别是有的人只出钱,有的人负责公司实际经营,这就更容易产生利益纠葛。

  如果你怀疑你的合伙人中饱私囊,侵吞你们共同的公司财产,转移到他自己名下。但你没有证据,怎么办呢?

  过去,作为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虽然也有权利查账,但是法律对于是否能够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并没有直接规定,就算打赢了股东知情权的官司,可能也不能直接去查公司的会计凭证,维权的目标就打了折扣。

  但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就明确规定了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不包括上市公司)。

  常亮律师说,这条规定虽然以前就有,但以前只规定了可以查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也就是说,理论上经营者可以只甩给你一张经过加工处理的总表。没有专业的会计知识,你也很可能看不出问题。

  但这次的新法规,还规定了可以查会计凭证。也就是除了可以查到他给你的那个总表,更可以查原始的记录,比如发货单、发票、支票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你甚至可以不用亲自去查,而是委托一个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去查账。在这种级别的调查下,原本那些不容易被发现的小动作,都将无处隐藏。

  这是一次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极大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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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还有一点小变动值得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都是可以一个人担任的。但有一个岗位叫监事,必须要找另一个人担任。

  按道理说,他的职责是监督公司管理层,并向董事会汇报,避免管理层侵害股东利益。

  但我们都知道,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初创小公司通常都是由同一个人担任董事和管理层。相当于监事既要监督这个人,又要向同一个人汇报。

  想想不难明白,这大概率会沦为一个虚职。常亮律师说,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也是如此。监事岗位早已形同虚设,通常都是由创始人借一张亲戚的身份证去注册。

  因此,这次的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这是一条尊重现实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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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完常亮老师的分享,不知道你有没有和我相似的感悟?

  这次的新《公司法》,将此前公司实际运营中的诸多“灰色地带”,给明晰化、制度化。

  它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之前的注册资本任你定,定了也可以不缴。现在既然做了承诺,那就必须缴足。

  它保障大股东的权益,之前的小股东如果拒绝出钱,大股东短时间内毫无办法。现在可以合理合法的让你失权。

  它保障小股东的权益,之前的大股东如果侵吞公司资产,小股东难以发现。现在新法强化了小股东查账权,可以有效制衡。

  我感觉,一系列调整,都是为了回归“公司”的本质:

  股份可转,但不是随意转让,转让后就拍屁股走人。

  经营持续,但不是无序经营,用各种嵌套关系逃脱原本应有的义务。

  责任有限,但不是毫无责任,连基础的注册资本都不承担,就想关门重来。

  一切权利,都对应着义务。一切义务,都对应着责任。

  几方利益平衡之下,就能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营商环境。

  感谢常亮律师的分享。

  也祝你的经营生活,一切顺利。

  *文章为常亮独立观点,仅供参考。

  参考资料:

  1、股份有限责任制的兴起,薛兆丰的经济学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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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 常亮主笔/ 歌平编辑/二蔓版面/黄静

  这是刘润公众号的第2368篇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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