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牙膏清关/代理报关/上海牙膏进口报关公司
牙膏既是日用消费品,更是与人民群众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2023年3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牙膏定义和监管部门。二是明确牙膏及牙膏原料的管理要求。三是继续沿用目前的牙膏生产许可制度。四是明确牙膏功效管理和标签要求。《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牙膏被全面纳入化妆品监管体系。那么新修订的《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口牙膏产品的通关流程到底会产生哪些影响?如何顺利通关,让小编带您来了解一下。
01、界定牙膏范围
重申了牙膏的作用方式是辅助摩擦,作用部位为牙齿表面,使用目的主要是清洁,牙膏产品的物质性状须是“膏状”,这就意味着将牙粉、漱口水以及其他口腔护理产品等排除在外。
考虑到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包含的产品种类繁多,除了牙粉、漱口水外,还有“消”字号(卫生消毒类)的口腔抑菌膏等产品,“械”字号(医疗器械类)的牙齿脱敏凝胶等产品,“药”字号(药品类)的丁硼乳膏等产品。这些产品中,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需要按照药品、医疗器械实施严格监管。
02、明确对牙膏实行备案管理,对牙膏新原料按照风险程度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管理
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境外牙膏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办理备案,协助开展牙膏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并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牙膏新原料(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使用于牙膏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应当遵守化妆品新原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防腐、着色等功能的牙膏新原料,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牙膏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在完成备案后,进口牙膏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时,在“许可证类别”栏选择“526-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并在“许可证编号”栏录入备案文号。
03、明确牙膏功效管理
牙膏市场上功效宣称较为混乱,随意宣称“消炎镇痛止血”“促进幼儿长牙”“修补牙洞”“让牙齿再生”“治疗幽门螺旋杆菌”的情况层出不穷,部分宣称与药品、医疗器械的界限模糊,严重误导了消费者,也给消费者健康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针对虚假、夸大宣称等问题,《办法》规定,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牙膏备案人应当在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04、明确牙膏标签应当标注和禁止标注的内容
牙膏产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牙膏的属性名统一使用“牙膏”字样进行表述。非牙膏产品不得通过标注“牙膏”字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牙膏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备案人为境外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牙膏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
(八)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九)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根据产品特点,需要特别标注产品使用方法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牙膏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进口牙膏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05、儿童牙膏的特殊要求
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自2023年5月1日后生产或进口的儿童化妆品,必须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小金盾”不是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仅说明该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非儿童化妆品则不得标注。进口儿童牙膏应按要求予以标注。
儿童牙膏还应按照儿童化妆品的要求,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儿童牙膏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提醒:
2023年5月1日后,进口的儿童化妆品,必须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
2023年12月1日,《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海关依照《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知识拓展:
海关货物申报的其他规定
(一)自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且随附有关单证。
(二)委托报关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且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2.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3.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者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申报前查看货物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并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
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在依法取得有关批准证明后提取。
(四)补充材料
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需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解释、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者提供完备材料。|海关申报之修理物品的含义
进出境修理物品,这是一种特殊监管方式,监管方式代码“1300”,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简称“修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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