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非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其核心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达到或超过5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向非关系人发放贷款,并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将会受到追诉:
1. 当个人违法发放贷款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50万元时。
2. 对于单位而言,如果因违法发放贷款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非法放贷罪的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非法放贷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特别是与贷款管理相关的规定。
2. 客观要件:在行为上,这种犯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因疏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而发放贷款,最终造成了重大损失。
3. 主观要件:从主观角度看,违法发放贷款罪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放贷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通常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4. 主体要件:此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仅限于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单位或个人,包括外资金融机构,都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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