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方诉求
赵勇先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依法分割位于丰台区A号北房间的拆迁利益,赵勇先生拥有50%的份额;
诉讼费由林慧女士承担。
林慧女士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赵勇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赵勇先生承担。
事实和理由:
涉案周转房安置费系对搬迁户拆迁后在“安置房”交付前需要租房周转的款项,我方在房屋拆迁后将该款用于租住周转房,故涉案周转房屋安置费应当归我方所有。
双方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涉案安置费作为我方的存款应当归我方所有。
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勇先生取得大兴区一号房屋,其不需要租房,故涉案安置费应当归我方所有。
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拆迁房屋归我方所有,故与之关联的临时安置费也应归我方所有。
被告方答辩
赵勇先生辩称: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林慧女士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是指做生意产生的各自存款,而不是指拆迁费用。
法院查明事实
赵勇先生与林慧女士于1995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赵某俊新,2019年7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位于A号北房一间原由赵勇先生之父赵某鹏翔承租,2008年承租人变更为林慧女士,后该房屋的承租人一直为林慧女士。
2017年10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甲方)与林慧女士(乙方)签订《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约定:
被搬迁房屋地址为丰台区A号,直管公房。
评估价款为177589元,奖励费合计138456元,定向安置房专项补助费132020元,总计509746元。
甲方根据乙方所选定向安置房数量、居室类型按照一居室3000元/套/月、两居室4200元/套/月,给以乙方临时安置费。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可选房源户型范围内,选购不超过建筑面积70平方米安置房。
2018年林慧女士选购二居室一套,总购房款481700元。林慧女士按照每月4200元领取临时安置费共计201600元。
2019年7月24日,林慧女士(甲方)与赵勇先生(乙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
双方就甲、乙双方之间离婚纠纷达成如下协议:
位于大兴区H号归乙方所有,位于丰台区F号,甲乙双方一致认可归赵某俊新所有,位于回迁房(正在建设中,预计2020年交房)归甲方使用、所有……
关于拆迁后所得利益由甲乙双方均分,拆迁前产生的收益归甲方所有……。
2019年7月29日,经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
一、林慧女士与赵勇先生离婚;
二、位于大兴区房屋归赵勇先生所有(已履行),赵勇先生于2019年8月15日前给付林慧女士430000元;
四、林慧女士、赵勇先生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已履行)。
法院认为: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本案中,位于丰台区A号北房原由赵勇先生之父赵某鹏翔承租,后在林慧女士与赵勇先生婚内变更为由林慧女士承租,该房屋拆迁腾退后所获补偿应为林慧女士与赵勇先生夫妻共同财产。
赵勇先生与林慧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回迁房归林慧女士使用、所有,但未就拆迁补偿中的其余部分予以约定,故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总款扣除安置房购房款后的款项,应属于林慧女士与赵勇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均分。
另,按双方协议约定,所购安置房屋应归林慧女士所有,待房屋交付后应登记在林慧女士名下。
本院二审期间,林慧女士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缴费记录单,证明林慧女士2018年至今一直在外租住并使用周转费。
赵勇先生称,林慧女士是否租房与其没有关系。
裁判结果
一、林慧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勇先生114823元;
二、驳回赵勇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北京市丰台区A号的承租人在赵勇先生与林慧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为林慧女士,且林慧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就上述房屋签署了《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故包括临时安置费在内的因拆迁腾退所获全部补偿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述拆迁补偿是否在离婚协议中已分割处理完毕。
根据林慧女士与赵某俊新2019年签订的《离婚协议》及后来调解书,双方仅明确回迁房归林慧女士使用、所有,对扣除安置购房款后的剩余拆迁补偿款并未做约定。
林慧女士主张协议中约定的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即包含了上述剩余拆迁补偿款,赵勇先生对此不予认可。
拆迁补偿款与一般的存款性质不同,在双方对存款的解释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宜将存款做扩大解释,故剩余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双方离婚后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赵勇先生要求均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林慧女士主张回迁房归其所有,临时安置费即租房周转费亦应属其专有,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办案心得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一)基于财产来源的判断
1.在本案中,丰台区A号北房的承租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为林慧女士,且拆迁补偿协议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的,因此包括临时安置费在内的全部拆迁补偿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表明财产的取得时间以及取得时的婚姻状况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因素之一。
2.律师在处理涉及夫妻财产纠纷的案件时,要仔细梳理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时间,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财产,要重点关注其是否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二)对特殊财产性质的把握
1.林慧女士主张拆迁补偿款应包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各自名下存款中,但法院认为拆迁补偿款与一般存款性质不同,不宜做扩大解释。这体现了在认定财产性质时,不能简单地从表面形式进行判断,而要深入分析财产的本质特征。
2.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遇到类似存在多种解释的财产性质争议时,要根据财产的形成原因、用途、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特殊类型的财产,如拆迁补偿款、保险金等,要准确把握其与普通财产的区别。
二、离婚协议的解释与执行
(一)协议条款的明确性
1.本案中,离婚协议仅明确了回迁房的归属,而对扣除安置购房款后的剩余拆迁补偿款未做约定,这导致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的争议。这提醒律师在起草离婚协议时,要尽可能详细、明确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约定,避免模糊不清的条款,以减少后续纠纷的产生。
2.在解释离婚协议时,如果协议条款存在模糊或者多种解释的情况,法院通常会根据法律规定、公平原则以及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进行判断。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见。
(二)协议与法律规定的结合
1.虽然离婚协议对部分财产进行了约定,但对于未约定的剩余拆迁补偿款,赵勇先生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均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表明离婚协议与法律规定在财产分割中是相辅相成的,即使有协议约定,对于未涉及的财产仍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律师在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时,既要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离婚协议约定,又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当协议约定不明确或者未涉及某些财产时,要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主张权利。
三、证据的运用
(一)证据与主张的关联性
1.二审期间林慧女士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缴费记录单,试图证明其使用周转费租房的情况,但法院认为该证据与周转费的归属无关。这说明提交的证据必须与当事人的主张有直接的关联性,否则难以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
2.律师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要确保证据能够直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对于关联性不强的证据,要进行筛选和排除,避免在法庭上提交无关证据而影响诉讼效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