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本报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获悉,河南地煤集团季布煤业有限公司8·16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4年8月16日,河南地方煤炭集团季布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2.28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季布煤矿位于河南省禹州市方山镇境内,是地煤集团占股51%的兼并重组矿井,事故发生在1206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
本报注意到,事故调查组指出,1206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煤体注水时,将迎头下帮侧1个瓦斯抽放钻孔用作注水孔,高压水通过矿用注水封孔器注入到筛管、瓦斯抽放孔、周围煤体中,没有对封孔器进行捆绑固定;供水阀门关闭后,矿用注水封孔器管体收缩,其和筛管内壁间的摩擦力迅速减小,被高压水顶出瓦斯抽放孔,将站立在该瓦斯抽放孔正后方作业的1名工人击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外,事故暴露出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多项问题。如违规注水、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不细,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健全,事故上报不及时,上级公司安全监督管理有漏洞等。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责任企业和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有11人被建议给予相应处理。其中,荀某(季布煤矿掘进队班长),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处1万元的罚款。
王某某(季布煤矿掘进队班长),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处1万元的罚款。
刘某某(季布煤矿安检科安检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处0.6万元的罚款。
范某某(季布煤矿掘进队副队长),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处其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李某某(季布煤矿掘进队队长),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撤职处分,处其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侯某某(季布煤矿生产副总工程师兼调度室主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降低工资级别)处分,并处其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苏某某(季布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检科科长),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降级(降低工资级别)处分,并处其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常某某(季布煤矿生产副矿长),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并处其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石某某(季布煤矿安全副矿长),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其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张某某(季布煤矿矿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且迟报事故,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降低工资级别)处分,并处其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李某某(豫煤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此外,季布煤矿对“8·16”其他事故负有责任,对季布煤矿处70万元的罚款;暂扣季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文|中国基建报 陈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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