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龙华民治某项目6·17燃气泄漏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6月17日13时18分许,龙华区民治街道白石龙社区民丰路段某项目工地发生一起燃气泄漏事故,共造成周边居民用户1190户、工商业用户7户停气,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认定,龙华民治某项目“6·17”一般燃气泄漏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基坑支护打土钉作业时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角度及深度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施工时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动土审批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龙华民治某项目“6·17”一般燃气泄漏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工程概况
涉事建设项目于2022年11月取得施工许可并开工,事发时处于土石方及基坑支护施工阶段,事发时施工班组在事发位置进行基坑支护中的打土钉作业。
受损管道为市政中压燃气管道,于2011年建成投入使用,材质为聚乙烯PE,管径DN200,东西走向,沿龙华区民丰路北侧人行道直埋敷设,主要为附近的白石龙村(一区)供气。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深圳某项目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昭;成立日期:2021年12月20日;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某社区。
2.施工单位: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某;成立日期:1992年11月24日;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某路。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等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监理单位:深圳某建设技术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发;成立日期:1991年9月19日。持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等资质证书。
4.燃气管理单位:深圳某股份公司龙华分公司,莫某平;成立日期:2019年3月12日;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某社区。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黄某幸,男,广东汕头人,某建筑工程公司驻涉事工程项目经理。
2.张某,女,广东汕头人,深圳某建设技术股份公司涉事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四)事故相关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1.深圳某项目开发公司于2022年11月组织编制完成《燃气管道保护专项方案》,报深圳某股份公司龙华分公司备案并与其签订管道保护协议,2023年8月对变更后的土方及基坑支护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并同意,但其安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未在变更设计方案后及时向深圳某股份公司龙华分公司报备;在进行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施工时,未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动土审批工作。
2.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年10月编制了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对入场作业人员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和燃气保护方案技术交底,但其安全管理存在未按照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开展施工,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问题。
3.深圳某建设技术股份公司对该项目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燃气管道保护专项方案进行了审核,但其安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未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向深圳某股份公司龙华分公司报备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方案作业。
4.深圳某股份公司龙华分公司审核了该项目燃气管道保护专项方案,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管道保护协议,安排了燃气巡查人员对相应管线开展了巡查。
(五)政府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区住房和建设局累计对该项目进行了29次监督检查,共计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27份、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3份、签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4份。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已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按要求落实整改。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6月17日,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班组工人在该项目工地内使用锚杆钻机进行基坑支护作业,13时18分许,锚杆钻机钻头钻至项目红线外,破坏埋设在民丰路南侧人行道下的市政中压在役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事发现场的施工人员立即向深圳某股份公司报告,深圳某股份公司龙华分公司及区应急管理局抢险人员于13时38分到达现场,确认有燃气泄漏,随后抢险人员立即关闭泄漏点周边4个气源阀门,设置警戒线,对附近道路实施临时管制并将管道内燃气放散排空。现场险情排除后,抢险人员紧急开展受损管段的抢修工作,并于当天19时许恢复供气。
接报事故信息后,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民治街道办事处、深圳某股份公司龙华分公司等单位均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均正常履职,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
(一)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发前施工班组在事发位置打土钉时,钻孔深度约6.7米,倾角为13°,与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中在此处的施工要求(钻孔深度为6.05米,打孔倾角为25°)不符。因土钉打孔施工时打孔深度和倾角误差超过设计允许偏差,导致打孔钻头破坏了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
另经调查,施工前勘察单位超声探测报告显示,涉事燃气管道埋深1.2米,而实际埋深为2米,针对该情况勘察单位已在勘察报告中提醒,由于管道材质为PE(聚乙烯),超声探测结果会与实际位置存在误差。
(二)直接原因
某建筑工程公司在进行打土钉作业时,未按照施工方案中在此处的施工要求(钻孔深度为6.05米,打孔倾角为25°)开展施工,实际钻孔深度约6.7米,倾角为13°,导致打孔钻头破坏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
(三)间接原因
1.深圳某项目开发公司未在变更设计方案后及时向深圳某股份公司龙华分公司报备;在进行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施工时,未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动土审批工作。
2.深圳某建设技术股份公司未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向深圳某股份公司龙华分公司报备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方案作业。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有关单位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责任单位
1.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按照施工方案开展施工,造成燃气管道损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进行处理。
2.深圳某项目开发公司未在变更设计方案后及时向深圳某股份公司龙华分公司报备;在进行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施工时,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动土审批工作。其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进行处理。
3.深圳某建设技术股份公司未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报备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方案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进行处理。
(二)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区住房和建设局收到建设单位深圳某项目开发公司上报的项目设计变更后,审核时未发现其施工方案存在漏洞,也未及时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主动向深圳某股份公司龙华分公司报备,监管方面存在不足,市住房和建设局已对区住房和建设局通报批评。
龙华民治某项目“6·17”一般燃气泄漏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26日
来源:龙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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