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管XX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拍打他人后背有可能致他人摔倒,但不能预见有可能会致人死亡,且摔倒导致的面部的伤情不构成致命伤。
案例索引
(2016)兵0801刑初99号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管XX骑自行车行至第八师一四一团10小区北门外东侧路边,途遇陶XX,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厮扯、推搡,期间,被告人管XX用手拍打到陶XX后背颈部,致陶XX面部朝地倒下,被害人陶XX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陶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6mg/100ml。被害人陶XX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病变(冠状动脉管腔狭窄已达2级)的基础上,酒后与他人发生争吵、打斗,机体兴奋、情绪紧张、剧烈运动时,交感神经过度兴奋,继发冠状动脉痉挛,引发急性心律失常,造成血液动力学障碍,致循环衰竭及呼吸衰竭引发的猝死。饮酒、争吵、打斗为诱发因素。
法院认为
被告人管XX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拍打他人后背有可能致他人摔倒,但不能预见有可能会致人死亡,且根据鉴定意见,可以得知摔倒导致的面部的伤情不构成致命伤,因此,本院认为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管XX具有预见能力,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不予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管XX宣告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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