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清远市清新区清斯道路运输服务部因于 2024 年 9 月 3 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东边村长岗街北处粤 R60876 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花城街道办事处罚款 5000 元。
根据公告内容,清远市清新区清斯道路运输服务部于 2024 年 9 月 3 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东边村长岗街北处粤 R60876 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清远市清新区清斯道路运输服务部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构成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罚款 5000 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清斯道路运输服务部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27MACHMPU54J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卢斯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城综罚字〔2024〕87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违法事实清远市清新区清斯道路运输服务部于2024年9月3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东边村长岗街北处粤R60876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处罚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8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花城街道办事处
本文源自金融界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