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布的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通过对土地赋权、活权,让农民分享到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进而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工作主要是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农村土地改革、活权,让农民通过放活的土地权益实现增收致富。
土地权益怎样放活,有哪些形式,农民又怎样分享改革红利呢?
今天咱们就来了解一下:适度放活的土地权益,怎样让我们农民增收致富这个与咱们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话题。
2024年一号文件中所述“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农村土地”包括农村三个类型的土地:农村宅基地、承包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我们又称之为农村“三块地”。其中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承包地作为农村最重要的“两块地”,它与我们农民的生活和权益息息相关。
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先提一下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三权分置”和分置后权属配置放活,这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和法理依据。
农村宅基地或承包地,一块地中的权属性质被分置成三种类型,其中宅基地分置为: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而承包地分置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精神: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共有,农户则享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权或承包地的承包权,而通过权利分置后宅基地的资格权和承包地的承包权又衍生出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承包地的经营权,它们可能是分到地的农户自己享有,也可以被农户“放活”分置出去。
农户将自家分配到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承包地的经营权有偿分置出去,如宅基地的转让、承包地的流转,让他人获得土地的实际使用经营资格,农户则从其中获得相应的收益或补偿。这就是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三权分置后放活,实现收益的理论。
如果这三权没有分置,三种权属作为一个整体,农民又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因此他们是无法获得对土地的适度处置权的,没有权属的物品,农民自然也不能通过自主处置而获得相应收益。正是有了三权分置,农民手中的土地权益才被适度放活,农民才能拿着这活化的权益去实现收益。这就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理论基础。
那么今年刚公布的一号文件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又有什么新的要求和如何保障农民分享改革红利的呢?
1、宅基地:盘活闲置,在资源优化配置中让农民分享红利。
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原因,我国存在着复杂的宅基地利用现状,有的一户多宅,有的进城落户,这就造成了宅基地被大量闲置,造成了对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利用。一方面土地被长期闲置,另一方面还有大量农村村民,由于村内宅基地指标不足,急需用地建房而得不到批复。
而农村宅基地通过“三权分置”后,村民自家宅基地使用权被适度放活,这些被长期闲置的宅基地于是就有了“有偿”转让使用权的资格,比如村民将自家闲置不用的宅基地通过转让、租赁给村中有需求的村民,自己也可以将自家闲置的资源转化成收益,既使得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又能实现土地分置收益,可谓一举两得。
对自家闲置宅基地的配置利用可不止村民间转让、出租这种简单的配置形式,还可以将宅基引资入市,获得更好的配置收益。比如村民可以将自家宅基地向金融部门抵押融资,以满足自己就业、创业资金需求;可以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发乡村旅游、特色民宿等获得经营收益;可以和城里人签订建房协议,城里人出资,自己出地建造农房,共同居住等形式。
目前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还正在深入推进,一些试点将先试先行,更多行之有效的宅基地活化配置形式将被激发出来,那时农民手中宅基地的自主权将更加活化,村民通过宅基地改革将获得更好的效益。
不过我们还需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农村宅基地被适度放活,并不是完全放活,因此村民对自家宅基地处置权利并不是完全自主的。比如宅基地转让的对象就有限制:所在村集体的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符合分户审批宅基地条件。再如,国家明确规定:城里人不允许下乡购买宅基地和农房。
(2)宅基地放活利用前提是:宅基地房屋都是合法的,那些占用耕地建的房屋,未批先建没有手续和未经确权登记的宅基地房等都是不能流转和出让的。
(3)那些进城落户的村民,国家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但不能采取强制收回措施,不能以进城落户为条件强制收回他们的宅基地。
2、承包地:延长承包期,稳促土地流转经营。
今年刚公布的一号文件中指出:稳步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对农村承包地的制度改革,也是从合理配置闲置,延长承包期做起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承包形式为基础的,这就造成了农村土地“散乱小”的用地局面,在实际生产中由于“散乱小”的特点,使得种植成本高,生产效益差,造成农民种地积极性不高,尤其是以后的年轻人,这也就直接造成了农村土地的大面积撂荒闲置的情况。
因此通过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耕地经营权被适度放活,这些被闲置固化土地的经营权被释放出来,使得土地得以集中集约利用。村民对自家承包地放活形式主要有:有偿退回、流转和托管等。
这些被集中集约利用的土地将交于有耕种意愿和能力的新型农民去耕种。加上承包期又延长30年,这下将彻底打消新型农民的投资生产顾虑,去搞好流转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去购置大型农机具,去采用先进农业成果、技术,以服务好生产。土地一旦被集约集中利用,将形成生产优势,土地利用率提高,加上机械化、科技化生产,使得土地生产成本大幅度降低而种植效益却大幅度提升,而这对国家来说,提升粮食战略地位,筑牢国民口粮安全都是很有利的。
这里面也有大家需要注意的地方:
(1)闲置农田流转需要在承包农户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制收回村民承包地。
(2)确保进城落户人员的土地权益,鼓励其依法有偿退回承包地。
(3)土地集中流转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家庭承包形式必将被代替。
另外,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号文件指出要将深化入市工作作为重点,探索国家、集体和村民三方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的调节机制。
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承包地的经营权被适度放活,得到活化的土地通过配置形式的改革创新,将释放出巨大的红利。这对于村民来说既合理利用了闲置地,又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对急需土地使用的人来说又通过盘活土地获得土地使用经营资格,获得更大的收益;对国家来说也避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真可谓是一箭三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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