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按照《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要求,2024年我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资金特此通知。
补贴范围和实施期限
第一条 报废货车车辆所有人申请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3.报废时间距强制报废期提前1年(含1年)以上,强制报废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为准,实际报废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为准;
第二条 报废更新货车车辆所有人申请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中报废货车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第三条 新购置货车车辆所有人申请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车辆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四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补贴标准
第一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资金标准。
第二条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表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
第三条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1.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
2.提前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见表1,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
表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第四条 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报废更新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货车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申请人对其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此细则即日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为止。
咨询电话:0452-6562882
联系人:王国威
报名地点: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交通运输局221室
来源丨区交通运输局
编辑丨赵伟男 校对丨程 红
责编丨陈佳玉 总编丨丛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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