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别人打着我的旗号收钱受贿,我不参与,是否就没事?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故,公职人员不仅要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也要对其“身边人”承担廉洁管理职责。公职人员配偶、子女、亲属及亲密关系人等特定关系人,凭借公职人员的权力和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接受财物的,认定公职人员是否具有受贿故意,关键在于公职人员对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知情以及知情后的态度。如果公职人员选择视而不见、听之任之,未予有效监管,最终也会受到刑事制裁。
若遗产为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继承纠纷是否仅需析产后确认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还是应当同时对不动产进行分割?
解答:实际生活中,大多数参与继承的仍然是亲人,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特别是曾共同居住过)作为遗产的,往往在继承时仍可保持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以留作纪念、维系亲情。但这种按继承份额享有的共有关系,司法实践中,在需要时仍然面临分割。因此,继承纠纷中若继承人在继承基础上要求一并分割房屋,其他继承人亦不反对或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再适合保持共有关系的,为避免讼累宜在充分行使释明权后,在符合分割条件情况下采取拍卖、变卖或在确认房屋价值基础上通过折价补偿等方式对房屋予以分割。当房产为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时,继承人往往与该他人并不具有较为亲近的血缘或亲情关系,此时,房屋宜在确认继承份额后进一步分割为妥。
被执行人对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享有抵押权的,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查封并拍卖该房产?
解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故,就您所述情形而言,您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公司有权随时启动竞业限制义务”是否有效?
解答: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想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进行考察后,再决定是否向员工启动竞业,但是该约定会导致员工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均处于不知所措、无法择业的状态,是对劳动者权利的限制。故,员工应否遵守竞业限制在离职时应处于确定状态,对于劳动者权利不当设限的约定一般会被认定无效。
我与前妻协议离婚,孩子跟随前妻生活,我按月支付给付孩子抚养费。现在前妻不让我看孩子,想问,我是否享有探望权?
解答: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责编丨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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