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总公司,分公司这些主体,比如中国农业银行在上海有分行等等。
在与这类主体交易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我们又应该如何区分它们的法律性质呢?
先来说说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的组织机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再说说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关系。
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而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分公司不拥有独立的财产,在人事管理、生产经营上要受到总公司的控制,其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然分公司在人事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受到总公司的控制,但是分公司同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比如渣打银行的上海分行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
在这个时候,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分公司既然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那开展经营活动,还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公司设立的时候,需要向分公司设立所在地当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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