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法治成色的机会,又一次给到了河北。
今年9月2日,两高三部新印发了《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以下简称“排非新规”)。
排非新规第一条便明确,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笔者这里解释一下,法律用语中的“应当”,就是日常所说的“必须”!即,出现排非新规中罗列的多种情形的任意一种,相关供述等证据就必须排除掉。
排非新规中罗列的第一种情形是,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这是“最传统”的刑讯逼供,也叫“屈打成招”。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笔者曾关注过多起已纠错的冤案。如吉林金哲红案,他在签供述笔录时,考虑自己是被屈打成招的,于是写下“金哲冤”。此后,案件中,他竟被“改名”为“金哲宏”。
“冤”与“宏”,在刑讯逼供下,“竞合”了!
除了陈年旧案中常见,新近的一些案件中,也频频有所涉及。如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法院即将审理的杨立国等人涉黑案,相关家属近日在网上抛出“控告、举报”的“情况反映”。
杨立国是何许人也?1963年出生的杨立国,早年在迁安等地经营饭店、门窗厂,从事发运矿粉生意;1998年,他承包经营一家铁矿;2004年,他收购了另一家铁矿。
生意越做越大,杨立国逐渐成为“财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家。他被抓后,警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包括银行资金10.9亿元,房产104套,还有多辆顶级豪车。
据“情况反映”描述:杨立国的员工被抓后,鹿泉公安分局将涉案嫌疑人全部放在一个叫“石鑫宾馆”的地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冻、饿、罚站、劈叉,连续一月、数月戴手铐,“惨叫声不绝于耳”,“要求指证杨立国”、违法禁止律师会见。三个月后,即2023年2月16日,杨立国被抓。
笔者注意到,此案中的另外两人李志强、张朋,其家属也有在网上“露脸”控告,称“被办案人员在监视居住期间刑讯逼供、非人折磨”,“李志强受到包括殴打、罚站、24 小时戴手铐、高强度罚站、阴冷的冬天里只给一床薄被、监禁在全封闭、无窗的房间内……”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个饱受诟病的强制措施,已成为继“寻衅滋事罪”后的又一“过街老鼠”。这两年,全国多地被曝出有涉案者在指居期间遭刑讯逼供而丧命。国内多位法律人士不断呼吁废止该项措施。
笔者略有不解,涉黑涉恶案件大都是上下关注的大要案,办案经过和办理结果都要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也就是说,案件全流程都应该讲求规范,为何非对涉案者采取“指居”措施,把人关在看守所不是更有利于规范办案吗?
排非新规中的第二种情形,在上述案件中或也涉及。据李志强的家属反映,“办案人员还威胁李志强,如果不好好交代,就将他妻子一并抓来。”
排非新规明确,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新规已从公布的次日起施行,即今年9月3日起施行。希望河北司法机关能认真对待这起新规后“第一案”,严格执行排非新规,对符合的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
笔者注意到,杨立国一方还质疑该案的管辖权。据家属反映,鹿泉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先受案、后办理管辖依据,在庭前会议中以“内部文件”名义,拒绝出示指定管辖文书。鹿泉区法院受案后,发现没有管辖依据,开创了“上请管辖”的先例,使得案件“空挂”、超期羁押将近两个月。
那么,法律层面对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杨立国案是“属地管辖”之外的指定异地侦办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前,需要解决“审判管辖”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直白的说,公安移送前,检察院就要跟法院协商好由谁管辖。
回到杨立国案,河北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出了《指定管辖决定书》,鹿泉区检察院在2024年4月30日将案件公诉至法院,河北省高院在2024年6月20日才出了《指定管辖决定书》,如此看来,石家庄市检察院是没有解决好“协商法院办理指定管辖”。
换句话说,此案在指定“审判管辖”的程序中,或已违法违规。以至于,鹿泉区检察院公诉一个多月后,河北省高院才直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
笔者注意到,杨立国家属还反映,司法机关办杨立国案属“趋利执法”,“为了10.9亿,违法将孙久利案变为杨立国案。”
近年来,已有多起涉黑涉恶案件在办理时陷入“趋利执法”争议。如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四川绵阳开发商曾建斌等人涉黑案,湖北襄大集团董事长张德武案。笔者看来,在扫黑除恶从“专项”治理到“常态”治理的当下,亟待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解决此类影响法治权威的争议问题。
最后,期待排非新规在司法实践中能得以落实,推动“真排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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