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里有一份您的法律文书,请查收。
被告:我又不同意诉讼,我为啥要去?!
原告:“法官,我要缺席判决。”
没有正当理由
不应诉,拒收文书,拒不到庭
案子真就没法判了吗?
日常矛盾纠纷中被列为被告时
如果选择“摆烂”的方式
拒不到庭参与诉讼
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谢某为女儿参加艺术类招考寻找培训机构。2020年1月10日,谢某与王某签订培训协议,协议约定:由王某加强教学对谢某的女儿通过某高校设计专业达到该校专业合格证予以保障;谢某向王某一次性支付培训费80万元,如果谢某的女儿没有通过该校当年专业合格(以网上公布成绩为准),王某应在一周内退还谢某80万全部费用。
谢某于2020年1月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王某80万元。之后,谢某的女儿未能通过考试,谢某依合同约定向王某提出退款,王某仅退还谢某5万元,对于剩余的75万元款项王某向谢某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还款期限、利息、滞纳金等约定。还款期满后,王某仅还款1.3万元后便拒接电话、拒不还款,谢某遂诉至法院。
摆烂、拒收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多次电话联系被告王某,王某均拒接电话,向王某户籍所在地、公司住所地、合同约定的签收地均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邮件显示的投递结果为退回。之后,法院对王某进行公告送达。开庭公告期满后,王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王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诉请材料、证据,审理后认为,原告因女儿参加艺考与被告达成培训协议,并依约向原告交纳了培训费用80万元。按照该培训协议的约定,如原告女儿在当年没有通过某大学美术学院设计专业考试,被告应在一周内退还原告培训费80万元。后原告方未通过考试,培训协议约定的退款条件已成就,但被告无力退还原告培训费,遂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在欠条中,对欠款金额、分期退款方式、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逾期还款的滞纳金均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在出具欠条后未能依约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尚欠的款项73.7万元及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0%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王某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作出裁决。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某73.7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24年1月10日的利息142640.7元,此后的利息则以73.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继续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该判决书已依法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王某送达。
法官释法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庭审程序是审判的核心环节。当事人依法、实质参与各项庭审诉讼流程,不仅是及时、有效、公正审理案件的需要,更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
本案中,当事人拒接电话、拒不到庭,误以为只要不到庭就能阻止庭审程序的进展、就可以不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则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答辩等各项诉讼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审理。遇到被告故意逃避诉讼或恶意拖延诉讼,导致无法有效送达的情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通过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tips
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产生与其他送达方式相同的法律效果,法院据此可以作出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等行为。
法官提醒
“躲避”不能逃避法院的审理,也不影响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文书并对其发生效力,反而会失去合法表达意见的机会。当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时,切忌消极应对、逃避失联、恶意拖延,应积极配合法院的诉讼程序、正确行使自身权利维护自身权益,不要等到收到判决书后再后悔莫及。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或提前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对被执行人的不同财产采取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拍卖、变卖等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不仅需要支付执行费、迟延付款利息、迟延履行金、罚金等,还可能面临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此外,法院也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泊,将生效的法院文书视为空文,误认为只要继续赖着、逃着、躲着,就能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各项义务。在此提醒,拒不履行的行为不仅挑战法律底线,也影响自身的正常生活,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负担义务的当事人收到法院判决后,及时、有效履行相应的义务才能避免自身损失进一步扩大。
@广西高院
来源:象山法院
作者:唐柳丽
编辑: 莫啁媚
审核:卢光艳
声明: 转载请注明来自“广西高院”公众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