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大力度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鲁政发〔2024〕1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调整有关政策: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提取资金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住房保障管理运营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按有关规定保留相应的账户余额。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2.优化住房套数的认定范围
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新购自住住房,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所购住房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的,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其他政策不变。
县级行政区域是指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莒县。
3.租房提取金额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近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4.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在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以上政策调整自2024年9月23日起施行。
来源:日照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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