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8条和《慈善法》第9条,基金会成立的首要条件是“公益目的”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中,对“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都给出了相应定义。
“公益事业”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慈善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原始到账资金】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名称】规范的名称。
【住所】固定的住所。
【章程】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朗;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组织机构设置】基金会应设置理事会(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和监事,要求如下:
·理事会
①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②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③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④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⑤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⑥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莓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⑦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
①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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