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案涉房屋在刘老太与张老汉共居生活期间共同购买,故刘老太作为共有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共有份额。十多年的共居生活,患病期间的张老汉又一直靠刘老太照顾,故刘老太理应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以案释法472,刘老太享有共有份额和居住权案
本案中,案涉房屋在刘老太与张老汉共居生活期间共同购买,故刘老太作为共有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共有份额。十多年的共居生活,患病期间的张老汉又一直靠刘老太照顾,故刘老太理应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一.案件简介
张老汉二00六年离异,二00八年开始与刘老太共居,各种原因两人未办理婚姻登记。二00九年张老汉买了一套商品房和刘老太共居,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张老汉。二0一0年,张老汉患上尿毒症,生活、看病等皆由刘老太照顾,【医】院的各种文书的家属一栏也是由刘老太签字。二0二一年初,张老汉因病去世。同年五月,张老汉儿子张某通过各种办法,将房屋变更为自己名下,随之,以房屋所有人身份诉至F院要求刘老太搬离。被告刘老太认为,共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张老汉生前生活又一直靠自己照顾,自己对张老汉财产享有继承份额,并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益。
法庭审理后认为,刘老太与张老汉形成共居关系,案涉房屋系张老汉与刘老太共居期间取得,依法认定为共有;两人共同生活的十多年里,刘老太对张老汉全身心的照顾和护理,依法应当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份额,同时享有居住权益,故张某主张排除妨害、要求刘老太搬离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案件的警示
本案法庭认定刘老太与张老汉之间的关系为非婚共居关系,也许有读者问,两人共居了10多年相依为命,不是应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吗?这里来解释一下。
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共居关系?法律上有个认定标准,那就是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如果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可以补办结婚证,如果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共居关系处理。本案刘老太与张老汉未补办结婚登记,则按非婚共居关系认定。
非婚共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在法律效力上是很不相同的:
1.财产认定的不同:婚姻关系中,家庭财产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共居关系中则推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只有当证明财产是双方共同出资形成的,才是双方共有财产;
2.财产分割方式的不同:婚姻关系中,家庭财产是共有财产,一般按平均分割;共居关系中,是按份共有,即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共有。因此,一般是按比例分割,只有当无法证明出资比例时才平均分割。
这些区别,会对打官司带来影响。
本案中,案涉房屋在刘老太与张老汉共居生活期间共同购买,故刘老太作为共有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共有份额。十多年的共居生活,患病期间的张老汉又一直靠刘老太照顾,故刘老太理应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三相关法律
1.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共居关系处理;
2.共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所得的收入,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说明:本文共居实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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