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
《办法》第七条中提到,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同时,监管总局可据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对那些在境内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是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的商业银行而言,应具备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行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等要求。
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删除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
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进行管理。
六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针对业务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
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79609&itemId=861&general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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