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东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18日作出的“东市监处罚【2024】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介绍,东光县鹏欣液化气站涉嫌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东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东光县鹏欣液化气站处以罚款22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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