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量飞速增长,涉案金额也由原来的几千、几万增长到十余万甚至上百万,当事人为了胜诉而伪造证据被处罚的案件也是屡见不鲜。
根据数据统计,浙江省、江苏省、四川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等劳动争议高发地区,出现伪造证据被罚的概率相对也较高。
因伪造证据被处罚的案件中职工方占比高达68%,这其中还包括9%是代理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虚假陈述或提交伪造证据被处罚。
单位方被处罚的占比30%,有2%的案件中的职工和用人单位均被处罚,还有2%案件中案外人因出具虚假证明而被处罚。
伪造证据的处罚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版)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据统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职工伪造证据被处罚的案例中,处被拘留的外,处罚金额一般在2000元至80000元之间,对用人单位的处罚金额一般在50000元以上。代理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虚假陈述或提交伪造证据被处罚金额分布在1000元至20000元之间。
【典型案例】
01、员工伪造证据被处以10万罚款
张某2007年进入江苏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后被公司聘任为销售副经理,张某因劳动报酬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业务费以及经济补偿金共计70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了《聘用协议》、《协议》、《确认书》等证据,公司对这3份证据不予认可,经申请鉴定,此3份证据均属伪造,劳动仲裁委对于张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张某均败诉,张某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
2017年1月,江苏高院依法再审后认定,根据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张某提交的3份证据均属伪造。
该公司提交的张某签字的财务账册及领条等证据,足以证明该公司已全额支付与张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和业务费。
江苏高院认为,张某提交3份虚假证据,且涉及金额巨大,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经报请江苏高院院长批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江苏高院向其发出“司惩1号”决定书,依法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02、公司伪造证据被处以20万罚款
白某是北京市某商贸公司员工,双方于2019年解除劳动合同,白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后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商贸公司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离职申请》原件以及复印件,主张《离职申请》已经载明白某系因个人原因离职,基于此份证据,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官查阅该证据时发现该份证据所载离职时间与商贸公司起诉状主张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明显不符。经与白某核实,白某称该离职申请上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署。
经法官释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商贸公司代理人当庭承认上述《离职申请》系公司伪造,上面的签字并非白某本人签字。
因该证据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查明,属于重要证据,法院当庭对商贸公司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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