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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呵护慈心善意——写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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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9月5日,我国迎来第9个“中华慈善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也正式施行。

《慈善法》是我国慈善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在保护慈善参与者权益、规范慈善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更完善的法治护航。

“修改《慈善法》,是更好适应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慈善社会氛围的客观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表示,此次《慈善法》的修改适应了新时代对慈善法治的要求,注入了中国特色元素,弥补了应急慈善、社区慈善、个人求助网络平台等法律规制的缺失,细化了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公开募捐、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的规制,强化了政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和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提升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清华大学21世纪发展研究院院长邓国胜表示,新修改的《慈善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特别是在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各级政府对慈善事业的统筹协调、慈善组织认定、慈善组织的公开透明、应急慈善、慈善信托、个人大病救助等方面作出完善,体现了以法促善,对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追求。

规范慈善组织募捐成本

新修改的《慈善法》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栗燕杰认为,新修改的《慈善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推动慈善工作所担负的职责,将促进各地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

栗燕杰还表示,慈善工作涉及领域多、范围广,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合力推进。此次《慈善法》修改将有利于各部门相互协作、形成合力。

规范慈善组织募捐成本是此次《慈善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此前,《慈善法》仅规定了管理费用,而未规范募捐成本,曾有网友反映“花10万元办募捐晚会最后筹到一万元”。

邓国胜介绍,《慈善法》法条中所指的募捐成本,是慈善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物资采购、宣传推广、活动组织等费用。

“慈善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费用,但少数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过高,这将导致挤占真正用于慈善项目的资金,使得慈善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邓国胜表示。

栗燕杰认为,此次《慈善法》修改将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并列标明,有助于社会公众厘清认识、增强可操作性,也有利于更好进行监督。

新修改的《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应当“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

“通过立法的形式,以‘最必要原则’要求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至关重要。”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张晓青认为,这一修改有助于提醒慈善组织精准设计项目,规范开展募捐、审慎使用资金,让募捐成本最低化、社会效益最大化。

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

随着网络技术不断迭代革新,患者本人及其家属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个人求助的现象屡见不鲜,互联网公益平台的蓬勃发展解决了众多大病患者及其家属筹集医疗费用的燃眉之急,但同时也产生了规范、监督、管理网络个人求助行为的新需求。

司法实务暴露出个人求助在互联网募捐中存在诸多乱象,如部分求助者隐瞒个人财产信息、不当挪用医疗款项、编造或夸大求助信息,有些犯罪分子使用虚假病历、伪造医院诊断报告和国家机关公文来骗取善款,甚至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冒充捐助平台非法获利。

近日,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案引发社会关注:黄某某通过P图软件伪造虚假病例,向某网络救助平台申请募集救治费用10万元。在筹款过程中,平台方发现其伪造虚假病例,随即关闭筹款通道。

“如今,个人通过网络求助的现象明显增多,这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乱象,对整个行业的公信力产生消极影响。”石宏说。

据介绍,修改后的《慈善法》在附则中新增了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专门规范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网络服务平台等主体的义务,填补了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一方面要求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另一方面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

“此次《慈善法》的修改,将有利于保护真实求助人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推动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结构的优化调整。”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涂云新说。

在规范网络个人求助方面,浙江已有一些探索。例如,浙江省民政厅开发了浙江省慈善服务“码上办”应用系统,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手段促进慈善资源对接,从源头解决了信息真实性的问题,推动困难群众的需求与慈善资源、慈善项目的精准对接,提高个人求助的精准性和透明度。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德健表示,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加以规范,有助于有效预防与化解潜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利益冲突。如果把这些“窟窿”填补,个人求助这类网络捐赠型众筹活动的发展会越来越规范,从而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善心善念及求助人、捐赠人等相关参与主体的正当权益。

新设规范“应急慈善”专章

2023年7月,京津冀及周边多地持续强降雨,多地发生内涝、地质灾害等险情,社会公益力量纷纷响应,迅速开展救援行动。受灾较为严重的某地发生汛情后,共有150余支民间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活动;爱心企业通过筹措救灾物资、向公益慈善组织捐款等方式进行公益捐助;慈善组织捐赠前与受灾地区政府充分沟通资金用途与建议,遵循政府救灾指挥协调机制的宏观调度,统一协调接收的善款与物资。

面对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安全卫生事件,在国家宏观调度和各级政府周密落实之下,社会各界积极配合慈善工作,彰显了公益慈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力量。近年来,慈善组织开始规模化地参与突发事件治理,在处理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弥补了短时间内政府救助资源的不足。

然而,在应急救援的过程中,某些慈善组织因为募捐明细不透明、物资发放进度不公开等问题,引起了公众质疑,对公益领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一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有群众反映,某地红十字会发放救助物资不及时、分配不合理,影响了一线人员的工作和安全,甚至被怀疑私扣救助物资。“以往多次重大灾难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但慈善领域因缺乏应急机制,有时会陷入难以有效对接的困境。”郑功成说。

此外,在具体救援过程中,很多慈善组织常常因当地救援协调机制不完善,错失了最佳救援时间,造成了救援资源的浪费。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去现场参与救援的社会组织都需要审批报备,但大部分救援队伍都无法获得及时审批,救灾就像救火,时间紧迫,审批时间过长会浪费黄金救援时间。”北京某慈善基金会秘书长谭华说。

对此,修改后的《慈善法》专门设置了应急慈善专章,全面规制和调整了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慈善活动。

在应急慈善物资和人员协调方面,新修改的《慈善法》规定,国家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有关人民政府的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

在信息公开方面,新修改的《慈善法》明确规定,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5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由于应急慈善的特殊性、紧迫性,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针对以往一遇重大灾难激发社会捐献热潮却因协调不够出现个别乱象的问题,这次《慈善法》修改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制的缺失。”浙江工业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法学院院长吕鑫表示,这为有效破解重大灾难事件中的慈善应急失灵难题提供了基本依据,使慈善真正成为应对大灾大难的有力且有效的民间力量。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中华慈善总会家风传承与慈善信托委员会总干事傅昌波表示,增设应急慈善专章是非常必要的。第一,进一步完善了慈善事业的应急机制,让慈善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的衔接更加顺畅、更为有序;第二,能够提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助的透明度,提升公信力,让每一份爱心捐赠都能得到更好落实。

确保慈善在阳光下运行

慈善组织究竟能否将良心钱用在“刀刃”上,是社会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石宏表示,慈善事业需要在阳光下进行。此次《慈善法》修改,既完善了促进措施的相关规定,激发各方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也明确了对慈善活动的监管要求,摆出底线、亮出红线,确保慈善事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浙江省宁波市慈善总会副会长陈海英认为,新修改的《慈善法》进一步完善了对慈善组织的日常监管。例如,强化信息公开要求;进一步明确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受益人的确定原则等。同时,对于个人网络救助的监管也在附则中加以明确。

记者注意到,本次《慈善法》修改还对此前备受争议的“公开募捐”作出明确规制,进一步明确了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同时,公募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合作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此外,新修改的《慈善法》还增加了“约谈”“评估”等监管措施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违反该法的具体情形,将通过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等处罚措施,为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修改后的《慈善法》新增发展社区慈善的规定,郑功成表示,这是走中国特色事业发展之路的具体体现。

“社区慈善立足社区、动员社会、服务社区,具有熟人社会、信息对称的先天优势,是应当厚植的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根基。此次《慈善法》修改为社区慈善正名,预计有关部门会以此为契机和依据,出台相应的政策性文件,为推动社区慈善大发展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依据。”郑功成说。

“希望民政部或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落地政策和内容,政策要更加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在配合《慈善法》修改的同时,不能限制慈善行业发展。慈善组织要积极学习和领会修改后的《慈善法》,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在具体工作中进行适应和调整。”知名公益律师、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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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17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51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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