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读者给我发来一个学者的视频,想知道我的看法。
视频中,学者得到的结论是“以色列距离现代文明国家,还有很大距离”,该学者得出此结论的论据,并非是现在的加沙及黎巴嫩局势,而是从以色列的政治与宗教因素出发。
那么,我今天的文章,就讨论一下该学者的主要论据,谈谈我的拙见。
1)学者称“以色列没有宪法,只有一部基本法,这是世俗犹太人和宗教犹太人相互妥协的产物”。
以色列确实没有宪法,只有基本法,但是基本法也可以起到宪法的作用。该学者称以色列只有一部基本法,这个说法也是不对的,事实上,以色列有14部基本法。
德国就没有宪法,而只有一部基本法。德国的基本法实际上就起到了宪法的作用,基本法是宪法的平替。
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不仅没有成文宪法,也没有基本法。这些国家的宪政体系,是靠一系列的惯例、传统、判决、法律等构成。
我们不能以德国没有基本法为由,而否认德国是文明国家,同样也不能以加拿大、英国、新西兰没有成文宪法与基本法为由,而否认它们是文明国家。
其实,以色列的基本法体系确实有很大问题,那就是以色列的许多基本法很容易被修改。基本法作为宪法的平替,理应有很高的修改门槛才对,但是以色列不是这样,某些基本法,只需要议会一半以上议员同意,就可以修改了。
学者如果要从以色列的基本法体系入手的话,那么应该采用的论据是以色列某些基本法的易修改程度,而不是其他。
学者称以色列之所以只有“一部基本法”,是世俗犹太人与宗教犹太人互相妥协的产物。
这个说法也不全对。
以色列当初本是要起草宪法的,后来没有做到。除了“宗教犹太人”的反对外,还有许多其他现实原因。比如开国总理本·古里安的反对,本·古里安认为在当时起草宪法,会扩大以色列内部的争端,不如搁置问题,先解决以色列的存亡危机。又比如,许多人认为以色列建立在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之上,而英国自身是没有成文宪法的,对于以色列而言,起草一部成文宪法,也是不必要的。
2)学者称“以色列公民也根本做不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以色列,极端正统派犹太人哈瑞迪有不参军不纳税的特权”。
哈瑞迪犹太人确实享有一定程度的特权,不过这并非是因为哈瑞迪犹太人处于以色列的统治阶层,从而自己赋予自己特权。与之类似的是,美国的印第安人也有很多特权。
以色列建国之初,哈瑞迪犹太人非常少,因此当时,以色列政府才同意哈瑞迪犹太人在学习宗教经典的时候免除兵役,那时,只有400名哈瑞迪犹太人被免除了兵役。
在那些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的国家,免除兵役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比如韩国,也会对一些人免除兵役。
后来哈瑞迪犹太人越来越多,但是以色列政府也无法废除先前的约定,于是就只好一直延续了下来。
今年6月25日,以色列最高法院裁决哈瑞迪犹太人也必须服兵役。以色列军方在年初时,也计划征召3000名哈瑞迪犹太人入伍。
学者称哈瑞迪犹太人享有不纳税的特权。但事实上哈瑞迪犹太人是需要纳税的,只是他们的纳税额,要显著低于世俗犹太人,只有后者的六分之一。
原因为:a)哈瑞迪犹太人的收入低;b)哈瑞迪犹太人的就业率低;c)哈瑞迪犹太人的生育率高;d)哈瑞迪犹太人的消费低;e)全职学习宗教经典的哈瑞迪学生会得到税收减免;f)哈瑞迪犹太人的贫困率高,所以税收减免额高。
在以上六点原因中,也只有e)款与哈瑞迪犹太人的宗教属性有点关系,但是世界各国给学生补助和税收减免,也算是常见做法。
哈瑞迪犹太人收入低,就业率低,当然纳税也少,他们不怎么消费,尤其是奢侈品消费,就更少了,所以缴纳的“奢侈税”也几乎没有。哈瑞迪犹太人生育率高,家里孩子越多,获得的补助与税收减免也就越多,一系列综合因素下来,导致哈瑞迪犹太人的实际纳税额,要显著低于世俗犹太人。
3)学者称“占以色列人口20%的阿拉伯裔以色列公民也享受不到普通犹太人所能享受到的权利”。
学者在这里没有列举阿拉伯裔以色列公民享受不到哪些权利。
不过,阿拉伯裔以色列公民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不用服兵役。这倒不是因为法律禁止他们服兵役,而是以色列国防军的内部政策一般不会要求征召阿拉伯人。
我们不能一边说哈瑞迪犹太人不服兵役是特权,又一边说阿拉伯裔以色列公民不服兵役是因为他们的权利被剥夺。
实际上,在以色列,不用服义务兵役,算是阿拉伯裔以色列公民所享有的特权。
阿拉伯裔以色列公民不用服义务兵役,不会被政府强行要求入伍。但是阿拉伯裔以色列公民可以自己申请入伍。以色列国防军中,是有许多德鲁兹阿拉伯人士兵的,这些士兵都是自己参军入伍的,而不是被“拉壮丁”进去的,而且,由于不是义务兵,所以他们的工资也很高。
阿拉伯裔以色列公民不会被强行要求服义务兵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的,一是以色列国防军不愿意让他们入伍,因为以色列常与阿拉伯国家发生冲突;第二个原因是阿拉伯裔以色列公民自己也极度抗拒入伍,许多阿拉伯裔以色列公民并不愿意与自己的阿拉伯兄弟作战,因此以色列国防军也不信任服义务兵役的阿拉伯士兵。但是阿拉伯裔以色列公民可以自己申请入伍,这样工资还更高。
既然彼此都不愿意服义务兵役,那就算了。
4)学者称“2018年,以色列通过立法取消了阿拉伯语和希伯来语一样的官方语言地位,并宣布只有犹太人才享有民族自决权”。
这个说法,一半正确,一半错误。
2018年,以色列议会通过了《基本法:以色列是犹太民族国家法》。
这部基本法的第四条第一款写道:“希伯来语是国家语言”。
第二款写道:“阿拉伯语在以色列有特殊地位,在国家机构内使用阿拉伯语,以及国家机构对阿拉伯语的使用,由法律规定”。
第三款写道:“本法生效前便已经赋予阿拉伯语的地位,不受损害”。
所以,这部基本法并没有对阿拉伯语的官方地位有过改动。如果以前的法律赋予了阿拉伯语的官方语言地位,那么根据第三款的规定,阿拉伯语仍将是官方语言。
这部基本法在第一款说“希伯来语是国家语言”,以色列通过这个措辞,将国家语言与官方语言作了区分,使得希伯来语的法律地位要更高。不过,希伯来语也确实是以色列最为广泛使用的语言,以色列的阿拉伯裔公民,也几乎都会使用希伯来语。
在这部基本法的第一条第三款写道:“以色列国仅有犹太人有民族自决权”。
这个条款是争议最大的,也受到了司法挑战。2021年,以色列最高法院以10比1裁决该法不违反《基本法:人类尊严与自由法》,从而确认该法有合宪性。
以色列最高法院认为:这部法律不会减损以色列的民主属性,它只是说出了一个事实而已,即以色列是一个犹太人国家,这部法律也不会减损其他非犹太民族所享有的个人自由与权利,其他法律也赋予了其他非犹太人平等的个人权利。因此最高法院认为该法不违反《基本法:人类尊严与自由法》。
在我看来,以色列议会规定只有犹太人才享有民族自决权,是毫无必要的,而且也令人匪夷所思。在毫无必要的情况下,通过一个非常有争议的法律,是错误的。
对于规定希伯来语是以色列国家语言的操作,我是理解的。毕竟,阿拉伯语作为以色列官方语言的地位,并没有因为那部法律的通过而被取消,而且那部法律还明确规定了阿拉伯语有特殊地位。同时,阿拉伯语在整个中东、北非广泛使用,是十几个国家的官方语言。而希伯来语,全世界只有以色列国在集中使用,生活在以色列之外的犹太人,大多都不会说希伯来语。而希伯来语也确实是以色列使用最广泛的语言,阿拉伯裔以色列人、德鲁兹以色列人,都会说希伯来语。
对于这一点,大家还可以自己举例。
这部法律在以色列的争议很大,在议会内也仅以62票赞成、55票反对、2票弃权的结果获得了通过。
所以 ,即使是这部在以色列最高法院看来只是“指出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的法律,也并没有以显著优势票数获得通过。
这部法律虽然是基本法,但是以后的以色列议会,照样可以以60票以上的票数,推翻这部基本法。
5)该学者认为:宗教政党对以色列的政治产生了极大影响,利库德集团对宗教政党保持宽容,甚至是放任纵容,使得宗教政党的地位不断上升,影响不断增强。该学者据此认为,这也是以色列远离文明的一个特征。
该学者的这部分论据是对的,但是却无法推导出他的结论。
“宗教政党”的地位上升,究其原因,是因为以色列的议会体制。
以色列内,“宗教政党”一般都是小党派。而小党派在议会内获得与其席位不成正比的优势,是议会制的特征,在许多施行议会制的国家,都存在这种情况,这并非是以色列所独有的。
当议会内没有绝对多数党的时候,各个政党就需要相互谈判、联合组阁,这就导致小党派有了议价权。
以色列想要最大限度避免这种情况,其实是很简单的,那就是改革其议会的选举方式。这种改革,既不会有损于以色列的民主,也不会有损于以色列的信仰自由。
宗教对政治产生影响,在英美国家,也是很普遍的。英国君主是国教领袖,美国政教分离,但是宗教与美国政治,是紧密联系的。
因此,不能以宗教政党对政治产生很大影响为由,从而认为以色列远离文明。与其说是宗教政党对以色列政治产生了很大影响,还不如说是小党派在议会制下对以色列政治产生了很大影响。
综上,我认为,从该学者所列举的这些论据出发,无法得到其结论。有些论据不成立,有些论据不完整。
因此,对于“以色列距离现代文明国家,还有很大距离”的结论,我认为是不成立的。
同时,评判一个国家是否文明的标准,是很多的,不同的标准也应有不同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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