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9月24日,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615,证券简称:ST美谷)发布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信达资管案件二审判决(终审判决)驳回田汉、李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公告显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管”、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债务本金168921900元及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判令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田汉、李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
2023年12月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重组债务本金168921900元、重组宽限补偿金、债务整合补偿金、律师费等;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汉、李莉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在其签订《保证协议》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追偿等。
2023年12月25日,信达资管向奥园美谷出具了《确认函》,同意只追索公司对剩余7项债权项下的本金范围内的担保责任(包括本案所涉及债权),豁免公司对剩余7项债权除本金以外的其他相关债权权益的担保责任,并承诺在2024年度不会就此申请执行公司的资产。
2024年4月2日,奥园美谷与信达资管签署了信粤-B-2024-0002《和解协议》,信达资管同意就本案件承诺:同意只追索公司对本案件所涉债权本金168921900元范围内的担保责任,豁免公司对本案件所涉债权除本金168921900元以外的其他相关债权权益的担保责任;若本案件二审判决与本和解协议约定不一致的,放弃除本金168921900元以外的其他相关判决事项对公司的追索及强制执行权利。在2024年内不会申请执行公司及其名下的资产。
2024年9月23日,奥园美谷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审理综述后,田汉、李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275元,由田汉、李莉负担。
奥园美谷表示,本次信达资管案件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校对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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