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正确认识诉讼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功能和作用,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好调判关系,再也不能走过去忽左忽右、极端主义的老路。调判关系这几十年来就是在忽左忽右前进的,一定要注意。要注意区分不同案件类型,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处理案件,如婚姻家庭案件、邻里纠纷案件等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而涉及商事规则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则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判,以彰显规则、维护秩序。
——杜万华:《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专题讲话>(2015年12月24日),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42页。
16.正确运用调解与判决方式。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充分发挥两种方式的作用和优势。积极推进和规范诉前调解。对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且有调解可能的纠纷、家庭与邻里纠纷、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以及简单按照法律处理可能失之公平的纠纷,应当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优先用调解方式处理。在调解中,坚持贯彻合法自愿原则。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有必要为社会提供规则指引的案件纠纷,应当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前提下,注重釆用判决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2013年10月28日,法发〔2013〕9号)
——准确理解调判结合,正确处理调判关系。调解优先无疑在目前我国社会有其存在的巨大社会价值,但并不意味着调解是我们解决矛盾纠纷的唯一方式。这主要是因为:当调解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时候,当调解可能导致社会主义道德被破坏的时候,当调解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当另一方当事人不愿意选择调解解决矛盾的时候,司法裁判就应当是我们解决人民群众矛盾的另一选择。因此,要充分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必须做到调判结合,处理好调判关系。我们应该认识到,调解和判决同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不存在优劣高下之分,要注重“两手抓、两手硬”,不能“一手软、一手硬”,切不可存偏废之念。一个好的裁判,在引导群众树立规则理念和秩序意识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它与调解一样,都能达到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注意甄别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准确把握运用调判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实现调判有机结合;在婚姻家庭、抚养赡养等案件以及相邻关系、邻里纠纷等“熟人社会”案件中,由于往往涉及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调解有助于形成和睦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要首选调解方式;对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无关是非黑白,而是具体利益此消彼长的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调解不成的,应该综合运用举证责任分配等方法尽快判决,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涉及身份关系和权属确认等法律规定不能调解或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的案件中,均不能适用调解方式。
应该说,在处理调判关系问题上,我们是有教训的。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民事审判工作主要依靠司法政策,案件的处理主要依靠调解。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为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解决民事审判工作不规范的问题,全国法院开始推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这次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客观讲,对于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规范化水平的提高,民事司法裁判公正和效率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这场改革的开展也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这就是一些法院的法官由于没有完全准确领会改革目的,不分情况地片面强调一步到庭、当庭宣判.使调解工作职能的发挥受到影响。到本世纪初,有些同志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全力抨击裁判的重要性,把调解提高到万能的地位。为克服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特别是本届党组进一步明确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强调了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调判方式解决案件纠纷。这一工作原则的提出,对于克服调判问题上的片面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个别地方,一些法官还没能够准确把握该原则的科学内涵,出现了将调解绝对化的倾向,甚至产生了“零判决”“强迫调解”“以拖促调”等违反我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审判工作客观规律的错误观念和做法。这是不能允许的。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我们要摒弃那些对调解和判决或左或右的认识,正确处理两者关系,这对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十分重要。
—准确理解案结事了,切实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无论判决还是调解,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案结事了,但对案结事了的科学内涵应当有正确把握。目前,在审判实践中,还程度不同地存在对案结事了的错误认识。比如,在案件的处理上,有些同志认为“搞定就是能力、摆平就是水平”“调解就是案结事了”“判决就是案结事不了”。应当看到,搞定的主要有多种,摆平的手段也千差万别;有合法非法之差,有局部全局之别,有当前长远之分。如果搞定了局部、摆平了当前,但全局和长远却受到了损害,搞定了个案,却引发了众多同类案件,摆平了一方当事人,却伤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不是案结事了,反而会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有百害而无一益!因此,我们一定要站在局部与全局协调一致的高度,当前与长远有机统一的角度来正确理解案结事了的科学内涵。千万不能仅站在一事一案的角度,狭隘地理解案结事了。案结事了至少要“了”在四个点上:一是要“了”在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守上;二是要“了”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服务上;三是要“了”在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维护上;四要是“了”在社会主义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弘扬上。对此务必保持清醒认识。只有按照这个要求去实现案结事了,才是准确理解和把握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根本目的和精神实质。
——杜万华:《全面提升调解工作水平,推动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在人民法庭调解工作经验座谈会上的讲话)(2012年8月10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58-60页。
正确理解民事审判工作的十六字原则
为保障民事审判工作沿着健康科学的轨迹发展,我们对最高法院党组提出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十六字原则,应当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调解和判决都要抓,不能因为只抓一面而忽视另一面,从而导致审判工作走向片面和极端。
——要正确理解“能调则调”的原则。凡是有调解余地的民事案件,应当尽可能调解,尤其是涉及婚姻、继承、收养、赡养、抚养等家庭纠纷、群体性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明显证据优势、判决后可能激化矛盾等案件应当着重调解。能够调解结案的,应当调解结案;不能调解结案的,也应当通过调解钝化矛盾,为最后判决结案做好铺垫。在贯彻“能调则调”原则时,一定要注意贯彻调解自愿的原则,避免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或者以压促调,以拖促调,使调解真正发挥案结事了的作用。
—要正确理解“当判则判”的原则。判决和裁定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在强调调解的同时,绝不可以忽视裁判的重要作用。裁判可以明辨是非,可以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可以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如果说单纯强调判决而忽视调解是不正确的,那么只强调调解并以调解取代裁判的观念同样是有害的。因此,我们在贯彻“能调则调”原则的同时,也要坚持“当判则判”的原则。对于“当判则判”应当如何认识呢?我们认为,不具备调解条件或者不需要调解的案件,久调不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同时,对于当事人一方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当事人坚决不同意调解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证据占有明显优势等是非分明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不能因为强化调解而淡化司法机关的裁判功能,不能为追求调解结案率而久调不决或者超审限办案。各级法院民一庭不能为追求调解数量和调解率给下级法院和法官下达调解结案的硬性指标,不能在法官中宣传只有调解结案才是司法水平高,而判决结案是司法水平低的价值观念,也不能搞调解结案多的可以评先进,而裁判结案多的就不能评先进的做法。
——要正确理解“调判结合”的原则。诉讼调解与依法裁判同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既不能为追求调解效果而忽视裁判价值,也不能为快速结案而忽视调解作用。要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要及时判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有些案件应当着重调解,有些案件可以先调后判,有些案件应当着重判决。究竟如何灵活运用调解和裁判方式,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而定,不能不加区分,盲目跟风。只有充分行使裁判和调解这两种裁判方式,才能形成民事审判刚柔相济的组合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好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作用。
——要正确理解“案结事了”的原则。无论是裁判还是调解,都要以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为最高追求目标。无论是裁判还是调解,民事案件的审结都要与当事人民事纠纷的了断同步。无论是裁判还是调解,都应当努力让双方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在调解过程中,要切实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做好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不能强行调解;要兼顾法律政策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习惯,进行合理调解,做到既合原则又近人情。即便是以裁判结案的民事案件,也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其明白败诉方何以败诉,胜诉方何以胜诉。那种认为只有调解才需要做工作,裁判不需要做工作的观念是不正确的。无论是以调解结案还是以裁判结案,它们所追求的“案结事了”,不仅应当是尽可能让当事人不上访、不缠诉,更重要的,是要让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以弘扬,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得以伸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基础;只有这样,我们所构建的和谐社会才是长期稳定的社会。
——杜万华:《加强监督指导,促进司法和谐,努力推动民事审判工作新发展——在成都、汕头召开的民事审判专题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1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4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11.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关系,完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切实贯彻落实依法调解和自愿调解原则,确保发挥调解和判决的不同功能。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违法失信者试图以调解方式逃避和减轻责任的商事案件,要依法及时判决,严格追究违法失信者的法律责任,充分保障诚实守信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以调解方式更有利于实现各方最大利益的合同继续履行纠纷、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纠纷、企业破产重整纠纷等商事案件,也要在辨法析理、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对自身利益理性权衡后作出调解。注重调解结案的质量把关,坚决避免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久调不决,以牺牲权利人的权利为代价来刻意追求调解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2014年工作要点>(2014年2月24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3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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