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告知公告
付晓东等85名驾驶人(详见附件1)因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规定,现拟决定注销付晓东等85名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你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注销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需要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应自本公告结束(公告期7日)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联系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覃警官、李警官(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1064号,电话:0775-4290222),听证的请联系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警官、韦警官(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1064号,电话:0775-4290096),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注销实习型准驾驾驶资格决定,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请及时到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业务。
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9月25日
附件1
图文:车管所
采编:甘 霖
责编:莫清清
审核:刘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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