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等要求。为进一步帮助本市科研事业单位、科研工作者及科研管理人员了解成果转化政策、开展成果转化活动,经过前期精心筹划准备,目前上海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手册正式推出啦!
手册通过提问形式,提供了200个与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业活动紧密相关的实务性操作解答。共分为三章:第一章聚焦成果转化基础知识、转化方式、成果定价等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相关的主要政策;第二章以解读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政策为主,同时对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引育、技术转移合同等问题进行解答;第三章面向科研人员科技创业活动的实践问题,梳理了科技创业过程中的部分操作性知识。
第二期内容推送如下
第一章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四、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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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后有必要向所在单位披露报告吗?
2020 年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规定,高校应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高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2021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2024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提出,高校和科研机构要落实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专利声明制度;承担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应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对依托的项目信息进行声明。《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也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完成科技成果后,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告。
国外一些科研机构通常通过发明披露规范技术转移流程,如斯坦福大学要求科研人员在技术研发过程中,通过发明披露向技术转移办公室报告技术名称、发明人、资助来源、发明概念等,为后续商业化评估和技术转移活动做好准备。因此,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不仅是国家政策的要求,也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必要条件。
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的内容和流程,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根据所在单位设计的《职务科技成果登记表》《技术交底书》《知识产权技术建议书》等文件进行披露和报告。必要时可以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由其进行专业分析和并提出披露内容。如单位拟对职务科技成果采用专利保护措施,在申请专利时要注意,未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得署名为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已经以论文或报告等形式公开的技术内容,不能再申请专利。单位在科研人员对职务科技成果披露或报告之后,应当按照其保密制度,强化对科技成果的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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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后向所在单位披露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政策要求,结合国内外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的实践经验,科研人员需要披露的职务科技成果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科技成果基本信息。科技成果包括科技成果名称、所属领域、经费来源等。
(2)先前科技成果信息。包括先前是否已经发表论文、是否已经申请了相关专利、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等。
(3)科技成果研发情况。科技成果研发情况包括研发背景、研发过程、与先前技术的差别、拟应用领域等。
(4)科技成果情况描述。具体描述科技成果与同类技术差异性、未来技术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情况分析、产业应用评估、市场规模大小等。
(5)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包括专利检索结果、专利分析结果、拟采用的保护手段、是否拟申请专利及类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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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哪些因素?
在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种因素中,技术、资金、机制、人员、市场、政策等均有可能起到促进或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在具体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可以重点考虑技术成熟程度、后续研发难度、资金投入强度、市场成熟度与产业化风险、后续成果归属五个方面。
(1)技术成熟度。它反映了技术对于成果转化目标的满足可能性。在技术、资本、市场、人员等要素扭结叠加的产业化过程中,技术要素的影响权重未必是最高的。但技术的前瞻性、可实施性、所处研发阶段等与技术成熟度相关的指标均有重要作用。
(2)后续研发难度。科技成果与普通商品有较大的差异,根据现有成果所处阶段和成果的自身特点,往往需要后续研究开发,其难易程度是决定成果转化方式选择的关键因素。
(3)资金投入强度。科技成果转化是利用现有科技成果或知识性资源,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以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为目标的新产业发展活动,需要相关主体提供足够强度的资金支撑。
(4)市场成熟度与产业化风险。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大小的判断,与其未来所形成产品(服务)的市场成熟度紧密相关。市场培育和开发过程充满各种变数,从概念想法到市场产品的任何阶段,都可能存在反复试错甚至失败,即便形成稳定的产品,也可能因难以被消费者接受而无法实现收益。
(5)后续成果归属。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如果要进行后续研究,以开发出符合市场特点的商品或服务,除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做出合理安排之外,对后续的科技成果做出有效的归属安排就显得十分重要,尤其对于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从他人处获得科技成果,并进行后续转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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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单位成果转让和许可的流程有哪些?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流程,因成果属性、转化主体、转化方式、路径设计等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同时,不同科研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流程,内部规定的差异性也很大。通常来说,科研事业单位成果转让、许可的流程要点如下:
(1)提交申请。科研团队推选代表人,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向其所属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申请。
(2)部门审核。科研团队所属部门初步审核其知识产权、团队成员、成果完成等情况。
(3)合规审核。单位法务部门(或法务专员)对拟转让、许可合同进行合法合规审核。
(4)成果确认。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时效性、资金来源等进行检索并确认。
(5)转化公示。转化活动系协议定价的,由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进行异议处理。
(6)签署协议。单位与受让方、被许可方就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项目签署协议。
(7)权属变更。单位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所涉知识产权,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根据协议约定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的流程只是科研事业单位的流程要点,具体流程要结合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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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流程有哪些?
对科研事业单位来说,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专业性和复合性决定了它的操作复杂性。以高校为例,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因此其作价投资流程更为复杂。以下介绍高校通过其资产经营公司(或其指定投资单位,简称“持股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流程。
(1)意向协议签订。高校作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与货币投资合作方就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签署意向合作协议。
(2)转化部门审批。根据高校内部制度,提交材料到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法务部门进行内部审批。
(3)持股单位决策。持股单位董事会对作价投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
(4)签署合作合同。高校(含持股单位)与合作方就作价投资事项签署股份合作合同。
(5)成立目标公司。持股单位提交工商注册资料,与合作方、科研团队共同成立目标公司。
(6)资产转让评估。高校将科技成果转让到持股单位和科研团队,由持股单位和科研团队进行资产评估。
(7)产权二次变更。持股单位和科研团队将科技成果以评估价为基础变更至目标公司,完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出资。
(8)递延纳税办理。持股单位和科研团队办理递延纳税或免税手续。
(9)开展股份管理。持股单位对其在目标公司的国有股份按照规定进行科技成果投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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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流程有哪些?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包括因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活动由单位获得的现金收益。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践做法,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流程通常如下:
(1)现金到账。科研事业财务部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入到账。
(2)核算收入。科研事业财务部门核算成果转化的净收入。
(3)制定方案。科研人员根据团队贡献情况,制定并提交现金奖励分配方案。
(4)奖励公示。科研事业财务部门根据规定对现金奖励方案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为15日)。
(5)依法纳税。科研事业财务部门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奖励发放。科研事业财务部门根据分配方案向科研人员发放奖酬金。
为简化奖酬金发放流程,现金奖励的公示可以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公示合并执行。尤其重要的是,现金奖励应当单列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为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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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公示有哪几种类别?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可以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公示分为四种类型:
(1)协议定价公示。以协议定价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2)奖酬分配公示。科技成果持有单位拟对科研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或股份奖励的,应当对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3)干部奖酬公示。担任领导干部职务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和股份收益的奖励的相关内容,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4)成果赋权公示。因参与赋权试点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活动,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上述四类公示,通常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当先行处理异议。为简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提高转化效率,如果某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同时涉及四类情形的,建议在办理科技成果转化业务活动时,采用“一表通办”方式合并公示。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科技成果持有方采用挂牌交易方式,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确定价格的,可以按照技术交易场所规则进行公示,其公示时间因其规则不同而存在不同时间要求。需要指出的是,挂牌交易公示之后,无需在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再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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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后的股份退出有何政策要求?
根据科研事业单位主管机关和地方政策的不同,对于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后的股份退出有不同的要求。如《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要求,“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应严格履行校内自主决定程序,归属高校的股权,由资产公司统一管理,具备条件的要及时退出,持股时间超过5年的,应在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再如,《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也规定“以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当在产品进入市场五年内退出其股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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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经费管理与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有何区别?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成果转化经费管理是指科研事业单位对因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活动的收入,而开展的净收入核算、收益分配、税收代扣代缴等费用管理活动。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则是科研事业单位对因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而获取的费用,所采取的绩效发放、管理费扣收、税收缴纳等管理事项。按照单位财务制度统一管理和分配。
科研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均享有法律政策规定之下的自主分配权,需要按照单位财务制度统一管理和分配。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法律政策依据不同。成果转化经费管理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横向科研经费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2)经费来源合同不同。成果转化经费管理所依据的合同,通常是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合同;横向经费管理所依据的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发生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可以根据合同所涉费用额度,分别按横向科研经费和科技成果转化经费进行管理。
(3)经费处理方式不同。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管理,首先要进行净收入的核算,根据科研人员贡献,主要依照单位内部制度规定,用于对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发放;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通常需要按照合作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使用,在单位扣收管理费之后,主要由科研人员用于研究开发和咨询服务活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研发人员发放绩效。当横向科研活动发生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时,还需要区分转化经费管理与横向科研经费的比例和金额,而后按照两类管理办法分别进行现金奖励或绩效发放。
(4)是否纳入单位工资总额不同。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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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单位如何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评机制?
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市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科研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评机制:
(1)完善评价制度。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在开展年度科研考核、职称评价等活动中推进实施。
(2)设定考评标准。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转化合同的数量、金额等的经济和社会贡献,分门别类地设定考核评价标准。
(3)优化考评权重。根据单位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的具体情况,提高成果转化项目的考评权重,对其下属单位、科研人员进行具体的绩效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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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许可方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22年10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2022年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以许可方式的会计处理案例如下:
(1)案例材料。甲高校将环境学院 A 团队完成的“**污染场地绿色可持续修复评估系统”,普通许可乙公司使用,许可期限为 2 年,双方约定许可使用费为 40 万元,并签订了合同。甲高校将双方签订的合同到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2022 年 3 月,甲高校收到乙公司银行汇款 40 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向乙公司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假设在转化过程中,未发生相关税费。
(2)案例分析。该案例科技成果采用许可方式转化,适用于《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4609 其他收入”科目核算相关规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归本单位的,按照所取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净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财务处理。甲高校收到乙公司汇款 40 万元时账务处理如下:①财务会计:借:银行存款40 万元;贷:其他收入40 万元。②预算会计: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40 万元;贷:其他预算收入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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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让方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2022年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其中以转让方式的会计处理案例如下:
(1)案例材料。2022 年 3 月,甲高校将 A 团队完成的“一种**床干洗选煤设备”发明专利,转让至乙公司,双方合同约定转让费为 150 万元,并签订了合同。甲高校将双方签订的合同到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2022 年 3 月双方到专利局办理了专利权归属变更手续,甲高校收到乙公司银行汇款 150 万元,并按约定向乙公司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假定转让过程中未发生其他费用。
(2)案例分析。该案例科技成果采用转让方式转化,适用于《政府会计准则第 4 号——无形资产》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大于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计入当期收入或者做应缴款项处理,将处置收入小于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甲高校应将本次转让所获得的款项确认为当期收入。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相关规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归本单位的,按照所取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净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账务处理。甲高校收到乙公司 150 万元款项时账务处理如下:①财务会计:借:银行存款150 万元;贷:其他收入150 万元。②预算会计: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150 万元;贷:其他预算收入150 万元。
甲高校将转让的“一种**床干洗选煤设备”专利无形资产核销时账务处理如下:①财务会计:借:资产处置费用535 元;无形资产累计摊销535元;贷:无形资产1070 元。②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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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直接参股作价投资方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2022年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其中单位直接参股作价投资的进行会计处理案例简要介绍如下:
(1)案例材料。2019 年 6 月,甲高校将环境学院 A 教授团队完成的“一种废电路板与**废液有价金属协同回收方法”等 2 项发明专利,作价 90 万元,联合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甲高校(含院系及其团队部分)占股 30%。甲高校将本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丙公司 30%股权分配如下:学校 7%、环境学院 8%,奖励 A 教授团队 85%。按照甲高校管理规定,归属于学校和环境学院的 15%股权(共计丙公司股权的 4.5%)由甲高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甲高校、A 教授和乙公司三方签署了出资协议,并按规定完成了产权变更手续。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甲高校以知识产权出资 13.5 万元,占股 4.5%;A 教授以知识产权出资 76.5 万元,占股 25.5%;乙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210 万元,占股 70%。甲高校无权决定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参与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甲高校对丙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
甲高校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对发明专利进行会计核算,将专利依法取得时发生的专利申请阶段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截至 2019 年 6 月,甲高校转让的两项发明专利基本情况如下:2020 年丙公司没有进行分红,2021 年 1 月丙公司宣告向股东分红 50 万元,按照持股比例甲高校确认应收股利 2.25万元,2021 年 2 月甲高校收到丙公司分红款。2022 年,甲高校将对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为 150 万元。
(2)案例分析。初始投资时适用于《政府会计准则第 4 号——无形资产》第23条相关规定。持有期间分红时适用于《政府会计准则第 2 号——投资》第16条相关规定。股权处置时适用于《政府会计准则第 2 号——投资》第19条相关规定。
(3)账务处理。按照初始投资时、持有期间分红时、股权处置时三个时间节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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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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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如何核算?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3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34条对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净收入作出了专门规定,即“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因此,科研事业单位的转让和许可净收入可按如下公式核算:
净收入=成果转让、许可收入-税费-科技成果维护费-直接费用。
其中,科技成果直接费用包括科技成果交易过程中的评估费、鉴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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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收益可以用于哪些活动?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等的规定,科研事业单位因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因此,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收益可以用于如下几个方面:
(1)奖酬支付。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将现金收益按照一定比例(不低于70%),向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支付奖励和报酬。
(2)机构建设。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将现金收益中单位留存的部分,用于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保障。
(3)研发转化。科研事业单位也可以将现金收益中单位留存的部分,用于单位技术研发与其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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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单位对科研人员奖励和报酬如何计算?
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等规定,允许科研事业单位按照以下标准,按照与科技人员的约定或内部文件规定给予科研人员奖励和报酬:
(1)转让和许可。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2)作价投资。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3)自行实施或合作实施。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可以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单位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比例。有约定的优先,无约定的从单位内部规定。约定的奖励期限届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或者报酬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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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化有贡献人员奖励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政策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对转化做出贡献人员可以获得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奖金分配实践中,对相关人员的界定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对研发工作无实际贡献的科技人员。对于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证书中虽有姓名标记,但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认定,对科技成果实际完成没有实际贡献的人员,可以不予奖励。
(2)对研发活动有实际贡献的科技人员。对于虽未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证书中标记姓名,但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认定,对科技成果实际完成有贡献的人员,可以给予奖励。
(3)对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有贡献的人员。对于科技成果的专利布局、工程化、投资融资、孵化培育、技术推广等转化活动有贡献的,可以按照“对科技成果转化有贡献人员”进行奖励。
需要说明的是,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负责转化项目审批、审核的人员,如果没有实际开展协商谈判、模式设计、专利分析、投资融资等专业服务的,不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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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掌握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政策?
根据2016年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政策上应作如下掌握:
高校、科研院所的单位性质、工作职责与党政机关有较大差异,担负着传承和创造知识、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等职能,其领导人员大多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他们的领导岗位与党政领导岗位性质也不尽相同,对他们的兼职,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中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其兼职管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对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应按照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支持他们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他们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应强调,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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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具体应如何进行分类施策?
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要求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应进行如下分类施策:
高校、科研院所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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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成果转化取酬应如何掌握?
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提出了如下掌握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取酬的原则:
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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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合同”可以发放奖酬金吗?
根据2019年《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三技合同”是否可以发放奖酬金,要结合合同内容判断其是否在科技成果转化范畴之内,不能简单认为只要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就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如果“三技合同”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相关,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比例并确定净收入金额,向科研人员发放奖酬金。对于合同约定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内容,需要按照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在支出设备费、业务费、人员费等直接研发费用之后,向科研人员发放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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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是否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根据《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应区分如下情况进行绩效工资管理:
(1)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下称“委托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3)委托项目中属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虽经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但仍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4)委托项目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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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非在岗在学人员如何进行奖励?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4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可见,判断是否应当发放奖酬金的依据为是否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是否在岗、在编、在站、在学并非判断依据。因此,离退休人员、离职人员、博士后出站人员、解除劳务派遣关系人员、毕业学生等(统称“非在岗在学人员”),如果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享有获取奖酬金的权利。
在非在岗在学人员中,结合1981年《关于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组织生活的通知》,离休人员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较为少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年施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或离职后将不再与其签订人事合同,采用劳务派遣方式派驻事业单位人员在派遣合同终止后不再具有用工关系,学生毕业也不再以课题组人员参与单位研究。尽管如此,非在岗在学人员在原有工作岗位中可能存在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对其奖酬金是否发放及如何发放就存在问题。
对于实践中可能会发生非在岗在学人员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奖酬金发放,建议科研事业单位在其科技成果转化内部制度中做出具体规定,也可在退休、离职、出站、毕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奖酬事项做出约定。在没有协议约定情况下,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奖励:
(1)征得非在岗在学人员同意。非在岗在学人员享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知情权,科研事业单位对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事项,应当及时告知非在岗在学人员知晓,并征得其同意。
(2)保障非在岗在学奖酬权。对于现金奖励,应当及时向非在岗在学人员发放;对于股份奖励,可以由科研项目或转化项目负责人与非在岗在学人员协商是否放弃及如何持有股份。
(3)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非在岗在学人员不存在“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政策规定,由科研事业单位进行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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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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