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刘礼丰: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东方明浒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礼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鄂0115民初7473号,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14259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6477元及后续违约金(以142592元为基数,按照LPR4倍的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4年6月14日);3、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营杰:本院受理原告庞玲锦诉被告黄营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鄂0115民初5927号,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170000元。2、本案诉讼费、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骆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被告骆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珂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被告张珂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被告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2民初810号之一
易成农业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敖兴兵诉被告重庆爱与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易成农业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82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易成农业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向原告敖兴兵支付货款40091元;二、驳回原告敖兴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节,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848元及保全费439元,合计1287元,由被告易成农业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03民特13号
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周辉申请宣告周小玲(公民身份号码420500197405101828)死亡一案。申请人周辉称,被申请人周小玲于1998年外出到重庆市打工,自2000年4月与家人再无联系,查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周小玲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长泽:本院受理原告王单秀与被告王长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705号
张佰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财运来日用品商行诉被告张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 0104民初 8705 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570号
别爱苹: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俏蒂服装店诉被告别爱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502号
周龙: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王进生鲜超市诉被告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719号
徐绪军:本院受理原告黄常跃诉被告徐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513号
麦嫚丽: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诉被告麦嫚丽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841号
谢敏:本院受理原告徐曼诉被告谢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199号
张建鑫: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孙想斌服饰经营部与被告张建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 民初 819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5028号
被告焦学龙、潘昌平:原告陶玉娟诉被告潘昌平、武汉洛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焦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50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9207号
武汉嘉惠尔服饰有限公司、袁丽嫔: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江汉区东玥服装经营部诉被告武汉嘉惠尔服饰有限公司、袁丽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家松、徐良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被告李家松、徐良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5679号
肖尹杰:原告汪大林诉被告肖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56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成勇、谢利霞: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戴航布匹商行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 0104 民初 7212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1民初2136号
朱红艳、田立新、李来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弘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直接给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1民初1717号
付勤华:本院受理黄显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81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1.支付原告黄显成劳务费10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114元、公告费40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703 号
朱振华:本院受理原告施纯明与被告朱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 8703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189号
重庆御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邦创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御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 0104民初818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硚口区幸运依人服饰商行、黄晴: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鑫振飞纺织品经营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 0104民初7084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5642号
张颖慧:原告官喆诉被告张颖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56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邵蕊艳:本院受理原告樊秀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283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东亮、张亚平、邯郸市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申请执行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冀0403执2476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建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申请执行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403执2480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靳艳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申请执行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403执2505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洪波、张玉国: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申请执行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冀0403执2508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薛纪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申请执行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403执2479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邯郸市丛台区若阳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凤娴诉你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段文平: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君武与被执行人段文平、邯郸市嘉恒工贸有限公司、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石少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拒不履行(2015)从民初字第814号和8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将依法对段文平名下位于邯郸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6号鑫域国际综合楼B座1-2107号、邯郸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6号鑫域国际国际 1-2-2801号房产。现依法通知你在公告期满第2个星期二上午九时到本院进行双方议价。若议价不成,本院将依照规定对上述房产进行网络询价或在本院司法技术室依法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公告期满后第30个工作日上午十时到本院执行综合团队领取评估报告书及拍卖裁定书。在公告期满后第50个工作日本院将依法对段文平名下位于邯郸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6号鑫域国际综合楼B座1-2107号、邯郸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 26 号鑫域国际国际 1-2-2801号房产依法酌情降价后进行拍卖,一次拍卖不成将进行第二次拍卖,具体拍卖时间、地点的通知详见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公拍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到者,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将由本院以网络询价结果价值或随机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作为评估价值,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领取评估报告后15日内提出,逾期不来领取评估报告又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启动拍卖程序,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拍卖。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你自行承担。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口市三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广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郑州钢花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功勋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福万家置业有限公司、赵恩哺、赵坤哺、李素平、张秋芳、米海彬、沈德亮、韩雪洁、李开亮、张伟丽、刘圆亮: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杰、曹轶逊、刘贵堂、李崇崇、李鹏飞诉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602民初61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将于2024年10月11日10时-2024年10月12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司法变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周口市沈丘县中瑞天下9幢502室,上述财产起拍价为384480元,保证金40000元,增加幅度3000元。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栩:本院受理原告管井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朱显青: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4)川1381民初2387号原告朱然孟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将视为送达。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公告
胡玖林(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004205414):本院受理的(2024)川1381民初4074号原告林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林玲与被告胡玖林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林玲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欢、成利萍:原告陕西京都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欢、成利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陕0102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上述判决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郝光庆:原告蒋洛阳与被告郝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九点半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韩森寨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麻帅:原告西安鑫茂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麻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九点半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韩森寨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陕西振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圣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振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陕0102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斌:原告苏醒与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陕0102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上述判决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孟威:本院受理原告陈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422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皖1523民初5654号
胡霞:本院受理原告任启韦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4)皖1523民初5654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何满亮:本院受理孟祥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冀0403民初3110号
孔卫:本院受理原告高洪义与被告孔卫、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邢秀丽:本院受理许有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2民初8210号
朱寿举:本院受理朱雪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2民初7229号
沈玉龙:本院受理蔡明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2民初7578号
侯育兵:本院受理钱玉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2民初7579号
侯育兵:本院受理钱玉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2民初6055号
徐小艳:本院受理原告清江浦区平斯立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812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0221民初5566号
徐岷:本院受理原告郭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10月30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平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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