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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黄粉”浸泡小黄鱼对外销售 11名商贩被判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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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用“黄粉”浸泡小黄鱼对外销售 11名商贩被判刑并处罚金

光明网北京9月25日电 (记者孙满桃 见习记者刁慈)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4件典型案例。其中,陈某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28名个体工商户在明知“黄粉”被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情况下,使用“黄粉”溶液将小黄鱼浸泡染色后对外销售,11位被告人被依法判刑并处罚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另外17人作不起诉处理。

案情显示,2022年1月,上海市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查获被告人陈某辉等28名经营小黄鱼的个体工商户。

经查,陈某辉等28名个体工商户为提升小黄鱼外观鲜度、增加销量,明知“黄粉”被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仍使用“黄粉”溶液将小黄鱼浸泡染色后对外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在陈某辉店铺查获染色小黄鱼54.41千克,在其他涉案人员处查获染色小黄鱼115.167千克、“黄粉”744克、“黄粉”溶液15桶。经检验机构检验,上述小黄鱼、“黄粉”、“黄粉”溶液中均检出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碱性橙Ⅱ成分。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先后对被告人陈某辉等11人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另外17人作不起诉处理。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辉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各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陈某辉等11名被告人一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人民币四千元至一千元不等罚金。

同时,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诉前磋商的方式,要求上述11名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均已履行到位。

小黄鱼肉质鲜嫩、营养丰富,是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水产品。一些不法商贩为了提升小黄鱼的外观新鲜度,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含有碱性橙Ⅱ成分的物质。

碱性橙Ⅱ是一种工业染料,而非食用色素,过量摄入或皮肤接触会导致急性、慢性中毒,已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小黄鱼中非法添加碱性橙Ⅱ并销售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及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犯罪线索,全链条溯源追查“黄粉”原料提供者和其他染色小黄鱼销售者。

同时,对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人员反向移送,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形成打击闭环。

司法机关还积极促推综合治理,督促农贸市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与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设置群众举报、维权联络点,加大日常巡查力度。

同时,司法机关充分运用法庭教育和法治节目开展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引导食品经营者知法守法,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并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观察鱼腹、鱼唇颜色或用纸巾擦拭黄鱼表面等方式辨别染色小黄鱼。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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