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原文如下:
当事人: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明,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2 年年报、2023 年中报、2023 年年报涉及的报告期间存在债务
逾期情形,但发行人未及时就债务逾期事项披露临时公告,相关报告期间分别涉及 89.87 亿元、66.39 亿元和 20.50 亿元。
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6 条、第 3.2.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6 条、第 3.2.4 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3 条,《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3 条等相关规定,我中心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中心
202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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