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发布。《解释》明确,被监护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为避免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且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的情况下,完全由监护人担责可能导致非近亲属不愿担任监护人,《解释》同时规定“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介绍“校园欺凌”“校闹”问题,农村留守儿童、异地流动儿童和离异重组家庭未成年子女权益维护和健康成长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解释》明确被监护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被监护人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得因其本人有财产而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彰显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轻装前行的司法理念。
同时,为保证被监护人健康成长,《解释》对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作出限定,规定“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针对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情况,《解释》第6条调整了既往裁判标准,明确仍由原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并协调规定了赔偿费用支付问题。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依照民法典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明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经广泛征求意见,普遍认为,民法典第18条第2款有关十六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使他们参与的正常民事法律关系处于稳定状态,该规定一般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领域,不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负责人表示,如果规定这部分未成年人还要承担侵权责任,与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不符。据此,《解释》未采纳相关建议。
此外,《解释》还明确未成年子女侵权,由父母共同承担责任,未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生父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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