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拐卖儿童案件中,应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而对被监护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判定标准,可综合脱离监护的时间、使近亲属出现精神疾患等因素作出认定。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发布,对涉拐卖儿童案件的多个民事侵权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解释》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南都记者了解到,审判实践中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有多种情形,既有拐卖、拐骗儿童等刑事犯罪行为,也有“亲子错换”等民事行为,还有未达到刑事追诉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
《解释》明确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介绍,《解释》明确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为寻亲往往花费较长时间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产生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属于物质损失、直接损失,按照填补损害的基本原则,无论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监护人为寻亲花费的合理费用均应获赔偿,但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则存在一定争议。
上述负责人介绍,《解释》第1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增强财产损失范围认定弹性,又避免不当扩大损失范围,对“财产损失”作出“合理费用”的限定,同时使用了“等”之表述,给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
值得一提的是,在拐卖、拐骗犯罪中,如何认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上述负责人介绍,有意见认为,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即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但这种意见对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失之过宽。民法典第1183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体现了防止精神损害赔偿被滥用的立法精神。为严格确立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审判实践中,可综合脱离监护的时间、使近亲属出现精神疾患等因素作出认定。此条规定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包括亲子关系,还包括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上述负责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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