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2则行政处罚结果。
嵊州敏敏足浴店
案件名称:嵊州敏敏足浴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嵊州敏敏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韦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嵊州敏敏足浴店供顾客使用的毛巾未保洁,且数量在5件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诸暨市友琴足浴店
案件名称:诸暨市友琴足浴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县进行清洗、消毒案
被处罚人名称:诸暨市友琴足浴店
经营者名称:金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诸暨市友琴足浴店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永乐路128-13、15、16号营业房,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2024年8月5日,未按规定对顾客使用的火罐进行清洗消毒,2024年8月7日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该单位已整改完成。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第4.3.3条,公共场所可重复使用的杯具,拖鞋、美容美发工具、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县应每客用后清洗消毒,未经清洗消毒的用具不得供顾客使用。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县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文章来 源: 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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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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