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26
9月25日,据现代快报报道,关于“浙江苍南6岁男童被指输液后死亡”一事,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苍南三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苍南县钱库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钱库卫生院”)确实存在修改病历行为。
一个月前,该男童因发热在钱库卫生院输液,回家后感到不适,送至苍南三院后抢救无效身亡,男童父亲苏先生质疑医院“篡改病历”。
苏先生提供的病历显示,第一份为男童在钱库卫生院的就诊病历,时间显示为8月20日15时30分,病情诊断为“两肺呼吸音清”。在当天22时28分男童被宣布死亡后,该院出具的第二份病历中显示就诊时间同为8月20日22时28分左右,诊断内容变为“两肺呼吸音粗”,并新增“伴恶心呕吐,呕吐物1次为胃内容物”。
苏先生说,8月23日前后,苍南县卫健局工作人员曾向其承诺,病历绝无修改。“我没拿出两份不同病历前,他们始终不承认有修改行为。”对于病历前后变化,苍南县卫健局解释称,就诊医院可以对病历内容进行补充,补充部分即为“伴恶心呕吐,呕吐物1次为胃内容物”。但并未就前后两份病历中“两肺呼吸音清”和“两肺呼吸音粗”的变动作出说明。
据洪观新闻8月27日报道,男童的家属曾表示,孩子在注射前,院方并未进行“皮试”,也没有其他告知行为。卫生院在治疗中存在不规范的地方,还涉嫌“篡改病历”。孩子的具体死因还不清楚,但家人都同意进行尸检,并已和司法鉴定部门商定好了时间。
同日,苍南县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表示,情况属实,已经介入调查。男童被送去做医学鉴定,结果还未出来,不存在篡改病历的情况,届时,结果会对外公布。
9月19日,苍南三院一名工作人员自称“受钱库卫生院邀请和苍南三院领导委托”,来到钱库卫生院说明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钱库卫生院确实存在修改病历行为。但由于病历全部电子化,“原始病历”已被修改后的病历覆盖,钱库卫生院自己也无法看到。
这名工作人员介绍,经过钱库派出所和技术人员介入,修改前后的病历已被派出所调取封存。苏先生拿到手的,正是由这两份病历拍照打印下来的。“由于系统限制,线上的病历能看到医生署名,但打印出来就看不到了。”工作人员称。
9月23日,钱库派出所工作人员向苏先生证实,所谓钱库卫生院交给警方“封存”的两份病历,同样没有医生签名,与苏先生手中的病历一致。
当天下午,苍南县卫健局医政科回应称,当地医院的电子系统确由该局开发,但电子病历的医生署名情况则并不清楚。“如果苏先生收到的打印版病历没有医生签名,那有可能线上的电子病历也没有签名。”
次日,苍南县卫健局医政科、信息科向苏先生展示了在钱库卫生院的电子病历。页面显示,修改后的电子病历(时间显示为8月20日22时28分)上署名医生为张某某,现为钱库卫生院医生。该局工作人员还表示,系统无法查看修改痕迹和后台记录。
“苍南县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张某某口头承认病历是她修改的,但没有说明修改原因。”苏先生说,苍南县卫生监督所曾表示结果需要三个月才能出炉。“苍南三院的工作人员曾说过,如果要医生签名,可以让张某某补签。但自始至终我都没有见到这个医生。”
张某某为何要改病历?9月25日,媒体多次拨打苍南县卫生监督所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此前,苍南县卫健局表示县卫生监督所的调查结果会在浙江政务网上公示。现代快报发稿前,浙江政务网尚未发布相关说明。
律师解读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张荆律师表示,国家已就电子病历作出诸多规范,根据国务院颁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现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确保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我国《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同时规定,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张荆律师说,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果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篡改病历,导致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法院通常会推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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