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进行了完善。新修订的《办法》主要在主要出资人制度、业务分类监管、公司治理监管、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调整,以适应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需求的变化。根据修订后的《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提高到10亿元人民币,主
要出资人的最低持股比例也有所提高,以加强股东责任和股东资源优势的发挥。此外,新增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等主要出资人类型。在业务范围方面,优化调整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更加专注于主责主业。同时,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项目公司形式进行。此外,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选择适格的租赁物,不得以低值易耗品或存在争议的财产作为租赁物。在监管指标上,新增了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指标,以避免金融租赁公司盲目扩张。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将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另行研究确定具体指标值。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024年1月正式实施,金融监管总局将另行印发文件明确法规解释说明和实施过渡期安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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