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大队拉走了我53头生猪。”陕西某地,老王是个养猪大户。某日,县农业局的执法人员,让人拉走了老王家,53头生猪及500斤瘟症猪,后又对他做出了行政处罚。老王不服,告到法庭。法院审查发现,处罚存在不少问题。
县农业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老王不服,先是向市农业局,提起了行政复议,但市农业局做出了回复,维持处罚决定。
市农业局没咋调查就维持了?看来是一家亲啊,老王认清了形势,转而将县、市农业局,告到了法庭。
法庭上,老王与农业局的两名公职律师,对簿公堂,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老王认为,是县农业局为谋取利益,由镇政府开具检疫证明,将自家的53头生猪和500斤瘟症猪拉走了。
当时那个拉猪人还说,要将瘟症猪拉去深埋,剩下几头死猪,在养猪厂附近的屠宰场宰杀。
老王又出具了动物免疫证,说明其饲养的生猪均已免疫。
老王提交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说明农业执法大队拉走53头生猪;16张照片,说明农业执法人员在拉老王家的3头生猪。
县农业局反驳道,我们的农业执法大队是接到群众举报,说有人屠宰病猪,才去调查。后来调查后发现,这些病猪就是老王卖出去的。
老王家的猪,虽然取得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这个证明是老王找关系骗取的,不能证明猪是合格的。
同时,我们农业局的官方兽医,对老王销售的生猪产品进行了现场检查,猪肉局部暗红,全身有出血点,双耳上也无打过耳标的痕迹,补检为不合格产品。
因此,县农业局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对于老王所说的53头生猪,我们也不知道是谁拉走的,但一定不是我们的执法队员干的。
农业执法人员只是查到了3头病猪,老王的证据也无法证明,执法人员拉走了53头生猪。
对于老王及农业局提供的证据,法院进行了详细的审查,结合原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
1. 在证据方面:县农业局所说的,官方兽医对老王销售的猪肉、生猪进行了补检。但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农业局的补检结果为不合格。
县农业局不能证明,老王销售的猪肉、生猪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因此,也就不能按此情形进行处罚。
2. 在法律适用方面:《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处罚种类为责令改正、罚款,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而县农村局却对老王作出,没收其违法所得4800元的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 在程序方面:市农业局受理老王的行政复议申请,两个多月后,才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用时超过了《行政复议法》的六十日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但是,老王在诉状中提及的,有人拉走其53头生猪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其可持相关证据依法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撤销了县农业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市农业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但老王的53头生猪,到底跑哪里了?
是被人偷偷拉走了,还是被执法人员查处了?
估计老王还在寻找答案。也许,等他搜集好证据,会有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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