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长白山保护区自然资源安全和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红松种源实行封闭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采摘。
二、对采摘和经营长白山保护区红松籽(塔)的行为人,由长白山管委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林政处罚、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三、红松种源保护期间,长白山公安机关将联合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对运输车辆进行执法检查,红松籽(塔)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种子运输证、检疫证和承包合同,对无证运输和来源不清的红松籽(塔)予以扣留并做相应处罚。
四、辖区特产收购站(点)、山货庄及红松果仁加工企业严禁收购、销售长白山保护区的红松籽(塔),对违法经营的,由林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没收和处罚。
监督举报电话:
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0433-5710128
吉林省公安厅长白山公安局
0433-5714110
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长白山管委会林业局)
0433-5935013
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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