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09年,李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同时包含身故保险责任),基本保险金额为30万元。李女士与其丈夫张先生婚后育有一女(未成年)。在投保时,李女士未指定受益人。
2023年2月,李女士因病身故。张先生携带相关理赔资料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与此同时,李女士的父母得知李女士生前投保了人身保险,也前往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在此过程中,张先生认为该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其全部领取;而李女士的父母则认为他们与李女士是直系亲属关系,保险金理应全部归他们所有。因此,在申请理赔时,张先生与李女士的父母之间发生了继承纠纷,双方各执一词。
最终,由于该保单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李女士的遗产进行处理,由李女士的父母、丈夫、女儿共同继承。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且未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且无法确定;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则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本案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因此保险金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由于本案不涉及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继承的情形,因此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在本案中,保险金应由被保险人的父母、丈夫、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中国人寿寿险天津市温馨提示:
指定受益人能够确保保险金支付给特定的人,有助于实现被保险人的意愿。受益人可以进行变更,也可以指定多个受益人,并可以约定受益人的顺序和份额。
因此,在投保时请务必指定受益人,以确保保险金的给付更加快速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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